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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80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80號原 告 吳世銘

(死亡) 之2原 告 李金香原 告 林家帆上列當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家帆、李金香為原原告(吳世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且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而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亦規定甚明。另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08 年7 月19日提起行政訴訟,嗣於訴訟中(108 年8 月22日)死亡,堪認該時即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經查,原告吳世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林家帆、李金香二人分別為原告之配偶及母,本院已於108 年10月22日以南院武行專108 交80字第1080041697號函通知上開二人依法承受訴訟,該函業於108 年10月23日分別送達於二人(林家帆部分由其母林鄭碧蓮代為受領、李金香部分由其子吳樹明代為受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7、69頁),復因上列當事人(原告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亦未向本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此有本院家事科索引卡查詢證明及108 年11月19日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本院卷第73至79頁),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命原告之繼承人林家帆、李金香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1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及第37條第5 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2 、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可知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必以處罰機關已就舉發機關舉發之違規事實製開裁決書為前提,始有訴訟標的存在,倘若非屬上開所示之交通裁決事件(例如誤就「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服),尚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起訴訟甚明,否則其起訴即應認不備要件而為不合法。經檢視原告所提出之書狀,並未載明系爭裁決之字號,亦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復未附具相關裁決書可資憑參,致無從認定本件訴訟標的為何,據此,請敘明欲訴請撤銷之裁決字號為何及具體主張「1 、原處分撤銷。2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聲明及附具相關裁決書到院。

四、再按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5 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次按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據此,原告誤以「行政申請狀」為本件之救濟,應更正為「行政訴訟起訴狀」,又於狀內誤載當事人稱謂為「受刑人即申請人」,應更正為「原告」,且又漏未記載被告,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

五、末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亦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應補正書狀繕本或影本1 份,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