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淑媛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其為中低收入戶,其夫日前又因發生車禍,目前在家修養,無工作收入,家中開支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均全由原告負擔,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臺南市OO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原告配偶吳○○之0000000000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9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