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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鄭幸美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明異議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諸該條項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當日之法庭影音及文字檔光碟,以維護聲請人權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其中108年5月8日調查程序,聲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法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日期: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