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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蔡士平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陳怡訴訟代理人 蔡忠達

陳正宗王俞茜上列原告蔡士平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