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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李伯璋訴訟代理人 楊宗哲被 告 陳建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 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109 年4 月9 日具狀更正僅以陳建賓為被告,因其住所地為嘉義縣○○市○○里0 鄰00號,依首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