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李玟翰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