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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40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40號原 告 吳宗益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10

9 年2 月25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C31490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8 年11月7 日12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 號南向328.1 公里處,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9 年

2 月25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於108 年11月7 日12時57分左右駕車行駛入高速公路匝道,因直行中於後照鏡看見有後車尾隨,此時原告同時開啟左切入方向燈,但見後車急逼靠近時,原告於短時間內即先行將左切方向燈暫時關閉,為行駛安全先禮讓給後車左切入左側車道,但因短暫禮讓後車先行駛至左側車道的同時,原告之車輛已經同時直行至白色虛線而順行到慢車道上,因此並非原告不依規定變換車道,乃因當時之道路行駛實況,是為了安全行駛所採取之現況行為,可以從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所提供之動態連續採證影像佐證當時原告為安全、避免碰撞而禮讓給後車順行,此為原告所行駛該車輛當時之狀態。

2、本案業經檢舉民眾所舉發之狀態乃舉發當時的單方思維,並未顧及當時原告所面臨之行駛上須顧及安全所採取之臨場狀況,致使原告不服而聲請異議。

(二)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於108 年11月7 日12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 號南下328.1 公里處,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2、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 項第6 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2 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 條之1 第1 項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6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2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本案經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畫面:

(1)影片名稱:RV-00000000000000-0IsSV 國道一號南向國一南匝道入口UK-6377 (1).mp4 :

①影片時間2019/11/07 12 :57:02-12 :57:04系爭違規路

段為交流道匝道入口,以穿越虛線劃分該路段之車道為主線車道(共3 車道,含內側、中線、外側車道)以及最外側之加速車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最外側之加速車道,一深色自小客車行駛於其後方,另左前方外側車道有一貨車,檢舉車輛則再行駛於該深色自小客車後方。而該深色自小客車變換車道期間開啟左方向燈,自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

②影片時間2019/11/07 12 :57:05-12 :57:07原告駕駛系

爭車輛持續行駛於最外側之加速車道,後方之深色自小客車持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前方外側車道上貨車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

③影片時間2019/11/07 12 :57:08-12 :57:12外側車道上

深色自小客車開啟左方向燈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一白色休旅車後方,同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最外側之加速車道未顯示左方向燈,穿越白色虛線末端後,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

(2)影片名稱:RV-00000000000000-0IsSV 國道一號南向國一南匝道入口UK-6377 (2).mp4 :

影片時間2019/11/07 12 :57:55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畫面顯示車牌號碼為00-0000 。

上開畫面有舉發單位109 年1 月15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84703354號函檢附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1 片)可稽(如乙證

3 )。

3、本案原告訴稱其於系爭違規時間駕駛系爭車輛欲駛入高速公路主線車道,於後照鏡看見有後車急逼靠近,即先行將左方向燈暫時關閉,禮讓給後車左切入外側車道一節,觀諸上開錄影採證畫面(影片名稱:RV-00000000000000-0IsSV 國道一號南向國一南匝道入口UK-6377 (1).mp4 )可知,影片時間12時57分2 秒至同時分4 秒,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最外側之加速車道,同時間行駛於其後方之深色自小客車則開啟左方向燈,自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後,行駛於一貨車後方;嗣後於影片時間12時57分9 秒至同時分12秒,該深色自小客車復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而原告係於該深色自小客車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之同時,係在未顯示左方向燈情形下,駕車跨越穿越虛線末端,自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又系爭車輛後方之深色自小客車在原告尚未進入主線外側車道之前,早已先後自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及中線車道,與系爭車輛行駛於不同車道,並離開系爭車輛後方,何來原告訴稱之該深色自小客車有「後車急逼靠近」系爭車輛行為?原告上開所訴,顯非事實。

4、末依上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 條之1 第1項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作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而「加速車道」係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由上可知,加速車道與主線車道係屬不同之車道,二者之間係以「穿越虛線」作為劃分,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由加速車道跨越穿越虛線進入主線車道,即屬車道之變換,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至為明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交上字第80號行政判決理由四(四)意旨參照)。本案揆諸上開答辯理由(二)、(三)之說明,系爭車輛後方並無後車急逼靠近情事,縱然原告係基於禮讓後車之意,讓後方之深色自小客車先行變換車道,然原告「禮讓後車」與「變換車道不使用方向燈」分屬二事,其行車如有跨越「穿越虛線」,即表示已由主線車道匯出其他車道,或由其他車道匯入主線車道,均構成前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所稱之「變換車道」,即應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光,否則應受處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交上字第43號行政判決理由六(一)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交上字第75號行政判決理由五(一)意旨參照)。原告係一合法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如乙證4 ),對於上開交通法規,衡難推諉為不知。原告自不得據該禮讓後車事由,即得主張卸免其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之義務,原告疏未注意而為本件違章行為,其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甚明。原告上開所訴,揆諸上開說明,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

4 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原告確實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的違規行為:

1、應適用的法令: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1項。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2 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6 款。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條、第189條之1第1項。

(4)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

2、經本院勘驗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7 月13日南市交裁字第1090819615號函檢附之光碟(光碟名稱為109 年度交字第40號吳宗益ZDC314903 )1 片,就勘驗結果紀錄於下:

(1)經播放檔名「RV-00000000000000-0IsSV 國道一號南向國一南匝道入口UK-6377 (1).mp4 」之錄影內容,見: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19/11/07 12 :56:58│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檢舉││至 │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所攝,拍攝時間││2019/11/07 12 :57:01│為中午,視線良好。畫面可見前方││ │為交流道匝道入口,以穿越虛線劃││ │分該路段之車道為主線車道(分別││ │為內側、中線、外側車道,共3 車││ │道)以及最外側之加速車道。該檢││ │舉車輛行駛於最外側之加速車道。││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一深色自││ │小客車前方,檢舉車輛則行駛於該││ │深色自小客車後方。亦有其他車輛││ │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 │├───────────┼───────────────┤│2019/11/07 12 :57:02│系爭深色自小客車開啟左方向燈,││至 │自最外側之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外││2019/11/07 12 :57:08│側車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持續行││ │駛於最外側之加速車道,該檢舉車││ │輛亦持續行駛於原告車輛後方。亦││ │有其他車輛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2019/11/07 12 :57:09│畫面前方可見一高架綠色告示牌顯││至 │示「東-關廟│西-台南 出口2公里││2019/11/07 12 :57:40│」。系爭深色自小客車開啟左方向││ │燈,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 │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並未顯示左││ │方向燈,逕行穿越白色虛線末端後││ │,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該檢舉車││ │輛亦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行駛於││ │原告車輛後方。原告車輛及檢舉車││ │輛均持續向前行駛。亦有其他車輛││ │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 ││ │影片結束。 │└───────────┴───────────────┘

(2)經播放檔名「RV-00000000000000-0IsSV 國道一號南向國一南匝道入口UK-6377 (2).mp4 」之錄影內容,見: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19/11/07 12 :57:39│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檢舉││至 │車輛之行車紀錄器所攝,拍攝時間││2019/11/07 12 :57:50│為中午,視線良好。此影片內容為││ │接續上一段影片之內容。 ││ │畫面可見原告車輛及該檢舉車輛均││ │持續向前行駛於外側車道。亦有其││ │他車輛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 │├───────────┼───────────────┤│2019/11/07 12 :57:51│該檢舉車輛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至 │行駛於原告車輛之左後方。原告車││2019/11/07 12 :57:57│輛仍持續行駛於外側車道,畫面右││ │側顯示其車牌號碼為00-0000 。該││ │檢舉車輛超越原告車輛,車輛持續││ │向前行駛。亦有其他車輛行駛於系││ │爭違規路段。 ││ │影片結束。 │└───────────┴───────────────┘

由上開勘驗內容,影片檔名為「RV-00000000000000-0IsSV國道一號南向國一南匝道入口UK-6377 (1).mp4 」,可見於畫面時間「2019/11/07 12 :57:09」許畫面前方可見一高架綠色告示牌顯示「東-關廟│西-台南 出口2公里」。訴外人車輛(深色自小客車)開啟左方向燈,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並於畫面時間「2019/11/07 12 :57:10-1

2 :57:40」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並未顯示左方向燈,逕行穿越白色虛線末端後,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該檢舉車輛亦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行駛於原告車輛後方。原告車輛及檢舉車輛均持續向前行駛。亦有其他車輛行駛於系爭違規路段。可看出原告駕駛系爭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原行駛於最外側之加速車道,嗣跨越其左側之虛線末端,自加速車道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參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 條之1 第1 項規定可知此白虛線乃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就本件情形而論,該白虛線係劃分加速車道與外側車道之車道線,因此在系爭車輛所行駛之車道路面左側邊線處開始有分隔左、右車道之白色車道線劃設,則既然有分隔車道之白虛線出現,且端詳原告車輛之行進過程,亦是逐漸由右至左往左側道路行駛,堪認其有變換車道之駕駛行為,原告依法即應打左轉方向燈,方為適法。觀諸本院卷第77至82頁之違規採證照片所示,原告車輛未打方向燈即跨越穿越虛線,直接切換至外側車道,該車違規行為堪予認定屬實。

3、末按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則不論違規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均應予處罰。人民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參照)。原告為合法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之人,對前揭道路交通規則自應知之甚詳,原告就本件違規行為,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顯無不可歸責之事由,依前揭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自仍應予處罰。

4、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顯示方向燈)」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85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

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第33條 │(第1項) ││管理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條例 │ │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 │ │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 │ │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 ││ │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 │第63條 │(第1項) ││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 │ │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 │ │ 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 │ │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 │ │ 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 │ │ 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 │ 一點。 ││ ├────┼───────────────────┤│ │第85條 │(第1項) ││ │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 │ │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 │ │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 │ │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 │ │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 │ │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高速公路│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及快速公│ │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路交通管│ │情形: ││制規則 │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道路交通│第91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安全規則│ │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 │ │,應依下列規定: ││ │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 │ │ 之燈光或手勢。 │├────┼────┼───────────────────┤│道路交通│第2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標誌標線│ │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號誌設置│ │、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規則 │ │。 ││ ├────┼───────────────────┤│ │第189 條│(第1項) ││ │之1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 │ │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 │ │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行政罰法│第7條 │(第1項) ││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 │者,不予處罰。 │└────┴────┴───────────────────┘附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2 月25│ 本院卷 │第19頁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C314903號│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 │ ││ │本1份 │ │ │├────┼──────────────┼────┼────┤│甲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1 月20│ 本院卷 │第21至24││ │日南市交裁字第1090135211號函│ │頁 ││ │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 ││ │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09 年1 月15│ │ ││ │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84703354號│ │ ││ │函影本各1份 │ │ │├────┼──────────────┼────┼────┤│甲證3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本院卷 │第25至26││ │四公路警察大隊108 年12月6 日│ │頁 ││ │國道警交字第ZDC000000 號舉發│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 ││ │本1份、違規採證照片1張 │ │ │├────┼──────────────┼────┼────┤│甲證4 │違規採證照片5張 │ 本院卷 │第27至28││ │ │ │頁 │├────┼──────────────┼────┼────┤│乙證1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本院卷 │第61至62││ │四公路警察大隊108 年12月6 日│ │頁 ││ │國道警交字第ZDC000000 號舉發│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 │ ││ │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違規採證│ │ ││ │照片1張 │ │ │├────┼──────────────┼────┼────┤│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2 月25│ 本院卷 │第63至64││ │日南市交裁字第78-ZDC314903號│ │頁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 ││ │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 │ │├────┼──────────────┼────┼────┤│乙證3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本院卷 │第69至83││ │四公路警察大隊109 年1 月15日│ │頁 ││ │國道警四交字第1084703354號函│ │ ││ │檢附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1 片│ │ ││ │及違規採證照片26張 │ │ │├────┼──────────────┼────┼────┤│乙證4 │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及汽車車籍│ 本院卷 │第85、87││ │查詢各1份 │ │頁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