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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60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60號原 告 蘇咸亮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10

9 年4 月9 日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8 年9 月9 日17時7 分許,駕駛車牌號&0000;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 號南下301.7

公里處,因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營分隊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上開違規行為,遂於109 年4 月9 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第63條第

1 項第3 款、第24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因後車沿途橫衝直撞,遇到我車又逼車、閃燈,讓他過後又用尾巴切我車,導致我車差點車禍,於是想請他下車找警方處理。

2、懇請長官裁量,因平常確為守法之用路人,皆用此車工作送貨維持生計,懇請明查,浪費被告機關及各公務單位時間與公帑,深感抱歉。

(二)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於108 年9 月9 日17時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 號南下301.7 公里處,以

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任意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經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2、本案經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影片名稱:RV-00000000000000-kJGYF 國道一號南向301.6 公里.MOV):

(1)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6:51-17 :06:54系爭違規路段佈設為3 車道,檢舉人駕車南向行駛於中線車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檢舉人前方。檢舉人(向警方報案):我這邊有一臺車一直給我逼車。同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第1 次踩煞車減速。

(2)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6:56-17 :07:03警方:你現在還在繼續行駛嗎?檢舉人:他一直擋我路,一直煞車,很危險。同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第2 次踩煞車減速。

(3)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04-17 :07:09檢舉車輛自中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以閃避原告,原告亦隨即駕駛系爭車輛第1 次以不足1 組車道線之方式,自檢舉車輛前方之中線車道向右逼近檢舉車輛,檢舉人只得第1 次往路肩閃避。警方:你現在公里數哪裡? 我們通報給國道。檢舉人:

301.6 。

(4)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10-17 :07:2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第2 次以不足「1 組」車道線之方式,自外側車道持續向右側路肩逼近檢舉車輛前方,畫面同時聽到車輛踩煞車聲,檢舉人第1 次向原告長按喇叭長達3 秒,原告同時第3次、第4 次驟然踩煞車減速。檢舉人:喔,他現在又。警方:北上南下?檢舉人:南下。警方:301.6 。檢舉人:對不起我現在北,呃南下對。

(5)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21-17 :07:24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減慢車速駛回外側車道後,第5 次踩煞車減速。檢舉人向警方告知:車牌00-0000 。

(6)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27-17 :07:3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跨越外側車道與路肩,第6 次踩煞車減速。警方:6E?檢舉人:嘿,ADCED 的E ,5205。

(7)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31-17 :07:33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駛回外側車道,第7 次踩煞車減速。警方:您貴姓?檢舉人:我姓○。

(8)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34-17 :07:5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8 次、第9 次、第10次、第

11 次 踩煞車減速。檢舉人:他現在一直不讓我過,整路一直逼我。警方:我們現在通報給國道。以後國道有路況,跟你宣導一下打1968,幫你轉給國道。檢舉人欲第2 次往路肩閃避,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則又第12次、第13次踩煞車減速,以及第3 次以不足1 組車道線之方式,自檢舉車輛前方之外側車道向路肩逼近檢舉車輛。檢舉人:我現在沒辦法開車。

(9)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51-17 :07:53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14次踩煞車減速。

(10)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55-17 :07:57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15次、第16次踩煞車減速。

(11)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7:58-17 :08:03檢舉人自外側車道欲第3 次往路肩閃避,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則又第4 次以不足1 組車道線之方式,自檢舉車輛前方之外側車道向路肩逼近檢舉車輛擋道。

(12)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8:04-17 :08:1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17、18次踩煞車減速,阻擋後方檢舉車輛行進。

(13)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8:16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19次踩煞車減速。

(14)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8:30-17 :08:3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20次踩煞車減速。

(15)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8:32-17 :08:43檢舉車輛內小孩:他怎麼開好慢?……:檢舉人:因為有人在逼車啊。

(16)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8:57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21次踩煞車減速。

(17)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9:04-17 :09:05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22次踩煞車減速。

(18)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9:19-17 :09:44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23、24、25、26、27、28、29次踩煞車減速,期間檢舉人先後第2 、3 次向原告長按喇叭9 秒及4 秒抗議,最後雙方車輛幾乎暫停於車道上。

(19)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9:45-17:09:49檢舉人第4次自外側車道往路肩閃避,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亦準備第5 次自外側車道往路肩逼車擋道,因路肩後方有其他車輛往前疾駛,2 車因此皆極短時間暫停於外側車道上。

(20)影片時間2019/09/09 17 :09:50-17 :09:5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第30次踩煞車減速。

上開畫面有舉發單位109 年2 月19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84703065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 片)可稽(如乙證3 )。

3、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98條第1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在同向2 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6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復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1 、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3 、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並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行駛途中,如未遇突發狀況或緊急危難之情事存在,即不得有「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如有違反則應依前揭規定處罰。反之,倘若汽車駕駛人確有法文規定之「遇突發狀況」,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生、道路塌陷、車輛惡意危險之駕駛行為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惡烈天候情況等等其它緊急突發狀況而不得不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時,始符合例外不予處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交字第592 號行政判決理由五(四)1 意旨參照)。故除非狀況之發生(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之危險等,始足該當「突發狀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204 號判決理由五(二)意旨可資參酌)。

4、又按103 年3 月3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規定,其修法理由略以:「一、委員李昆澤說明其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要旨:鑒於近來『逼車』事件層出不窮,不論在國道或一般公路或市區道路,大車逼小車、任意變換車道、違規超車,甚至逼車急停挑釁等惡行,顯然已對交通秩序與駕駛、乘客與用路人之生命財產構成重大危險,輕則危害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重則可構成刑法上之公共危險罪。……爰此,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逼車』列為危險駕駛行為規範,並將其行為態樣予以明定,同時併科以罰鍰及其他行政處分,以期遏止逼車危險駕駛行為之發生:(一)……『逼車』一詞,係社會上對於「要求前車讓路」或超越前車的俗稱,包含的型態廣泛,若只是閃一兩下大燈(或按一兩下喇叭),希望前車讓後方車輛先通行,即納入法規範當然過苛與不當。實務上,駕駛若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方式逼迫前車讓路、後車違規超車到前方驟然煞車的挑釁行為,該等『惡意』使用危險動作迫使他人讓路,不僅對道路其他駕駛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也有害道路行車安全秩序。顯見,惡意逼車的行為已與危險駕駛無異,應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保障行車秩序與安全。……(三)……實務上,執法人員若要將本條第1 項第1 款後段作為『危險駕駛』的處罰依據,由於對『危險駕駛』的定義不明確,對於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鮮少用本條處罰,反而發生有民眾礙於經濟拮据圖方便以機車三貼載孩童上學卻遭危險駕駛法辦,不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參立法院公報第102 卷第84期院會紀錄第249 頁)。可知上開修正規範目的乃在於使駕駛人能合理預期他方之行車動態,俾能有充分之時間應變,避免因無預期或惡意之逼車行為導致其他駕駛人因反應不及而失控,或因猝然減速而產生連鎖反應致肇事。又依經驗法則,一般人在道路上遭遇他車以貼近之方式逼車,自然會採取變換車道或減速等方式,讓道給逼車者先行,以避免兩車發生碰撞,故逼車者,因可預見被逼車者可能以讓道方式避免危險,依其情事,可謂有迫使他車讓道之「故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交上字第189 號判決理由六(三)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理由五(三)3 意旨參照)。

本案依舉發單位上開錄影畫面顯示,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畫面採證期間,先後共30次無故於車道中踩煞車減速,以阻擋檢舉車輛行進;原告另前後共4 次,當檢舉車輛自外側車道往路肩閃避時,原告復自外側車道以不足1 組車道線之方式變換車道往路肩向檢舉車輛逼車擋道,致檢舉車輛先後共3次向原告長按喇叭3 秒、4 秒及9 秒表示抗議;最後原告於畫面時間17時9 分45秒至同時分49間,檢舉人第4 次自外側車道往路肩閃避,以及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準備第5 次自外側車道往路肩逼車擋道時,因路肩後方有其他車輛往前疾駛,

2 車因此皆極短時間暫停於外側車道上。原告上開駕駛行為不顧安全及距離不足等情況下,在長達2 分鐘57秒之時間內,多次無故驟然踩煞車減速,並任意於車道中迫近檢舉車輛以阻擋檢舉車輛行進之行為,不但使檢舉人無法正常駕駛及注意前方或四周路況,亦極有可能因此肇致原告與檢舉人兩造車輛於外側車道或路肩後方之其他車輛發生追撞等危險情事,原告以上開故意驟然減速、煞車,以及任意迫近檢舉車輛之危險方式駕車,已然構成首揭規定之處罰要件至明。

5、末按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3條、第43條第1 項規定:「(第1項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第2 項)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1項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第2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受理後發現舉發錯誤或要件欠缺,可補正或尚待查明者,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後依法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舉發機關製開後,舉發機關僅係將舉發之事實移送裁決機關(即被告)處置,裁決機關本即有調查之責,並不受移送事實拘束,是縱令舉發通知書違規事實或依據等記載有誤,並不影響裁決機關之裁決(貴院105 年度交字第125 號判決理由五(五)意旨參照)。本案舉發單位填載系爭舉發通知單,將舉發違反法條及違規事實登載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

1 項第4款 規定:「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然經被告審視上開民眾檢舉錄影畫面,認為原告之行為亦有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及同條第98條第1 項第6 款:「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以及「汽車在同向2 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規定之處;同時原告之行為亦違反上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1 款及第3 款: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時,「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以及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等規定,爰被告乃以109 年5 月22日南市交裁字第1000000000號函(如乙證4 )通知原告變更原舉發違規事實如首揭說明。又原告上開違規行為,揆諸上開答辯理由(二)、(三)、(四)之說明,係多數仍屬違反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故本件被告維持以同條項第4 款之規定裁處,並無違誤。是本案舉發單位之舉發,並無違誤,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

4 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原告確實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的違規行為:

1、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 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 、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3 、有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第24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3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2、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突發狀況」,應具有立即發生之危險性及緊迫性之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襲來或其他相類程度事件),駕駛人若不立即採取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措施,即會發生其他行車上之事故或其他人員生命、身體之危險等,始足當之。是車輛於行駛中如無此等重大危險性或急迫性之突發狀況存在,均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否則即應依上開規定裁處。又本款規定之目的,係在處罰駕駛人以危險方式駕車而有危害交通安全之情事,藉以達成有效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交通安全之目的。且於行駛車道上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易使後方車輛閃避不及造成擦撞事故,將嚴重影響道路交通之行車秩序及安全。

3、經本院勘驗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8 月21日南市交裁字第&ZZZZ; &ZZZZ; 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光碟(109 年度交字第60

號蘇咸亮Z40000000 )1 片,就勘驗結果紀錄於下:

檔名「RV-00000000000000-kJGYF 國道一號南向301. 6公里.MOV」之錄影內容,見: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19/09/09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檢舉人車輛││17:06:51 │行車紀錄器畫面,拍攝時間為白天,視││至 │線正常。畫面可見系爭違規路段共分為││17:06:55 │3 車道及路肩,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 │於檢舉人車輛前方,兩車均行駛於中線││ │車道。 ││ │檢舉人打電話向警方報案:我這邊喔有││ │一臺車一直給我逼車。 ││ │前方原告車輛第1 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 │車減速。 │├────────┼─────────────────┤│2019/09/09 │警 方:啊你現在…你現在還在繼續行││17:06:56 │ 駛嗎? ││至 │檢舉人:他一直擋我路,對,我在行…││17:07:03 │ 他一直擋我車,然後一直煞車││ │ ,很危險。 ││ │前方原告車輛第2 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 │車減速。 │├────────┼─────────────────┤│2019/09/09 │檢舉人車輛自中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外側││17:07:04 │車道以閃避原告車輛,原告亦隨即駕駛││至 │系爭車輛第1 次以不足1 組車道線之極││17:07:20 │近距離向右逼近檢舉人車輛,檢舉人車││ │輛往路肩閃避。 ││ │警 方:那你…那你現在公里數哪裡?││ │ 我們通報給國道。 ││ │檢舉人:呃…301.6。 ││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第2 次以不足1 組車││ │道線之極近距離自外側車道持續向右逼││ │近檢舉人車輛,檢舉人第1 次向原告長││ │按喇叭長達3 秒。原告車輛第3 次、第││ │4 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 ││ │警 方:北上南下? ││ │檢舉人:喔,他現在又…。 ││ │警 方:北上南下? ││ │檢舉人:對南下。 ││ │警 方:301.6 。 ││ │檢舉人:對不起我現在北…,呃…南下││ │ 對。 │├────────┼─────────────────┤│2019/09/09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減慢車速駛回外側車││17:07:21 │道後,第5 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至 │。 ││17:07:25 │檢舉人:車牌00-0000 。 │├────────┼─────────────────┤│2019/09/09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跨越外側車道與││17:07:26 │路肩,第6 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至 │。 ││17:07:30 │警 方:6E喔? ││ │檢舉人:嘿,ABCDE的E,5205。 │├────────┼─────────────────┤│2019/09/09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駛回外側車道,││17:07:31 │第7 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 ││至 │警 方:好,啊您貴姓啊? ││17:07:33 │檢舉人:我姓翁,不倒翁的翁。 │├────────┼─────────────────┤│2019/09/09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17:07:34 │,第8 次、第9 次、第10次、第11次亮││至 │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原告車輛開啟││17:07:54 │右側方向燈。 ││ │警 方:好我們通報給…。 ││ │檢舉人:他現在一直不讓我過,我現在││ │ 整路一直逼我。吼! ││ │警 方:我們通報給國道吼,好不好?││ │檢舉人:對我現在在301.9。 ││ │警 方:以後…以後國道有路況,跟你││ │ 宣導一下打1968吼,幫你轉給││ │ 國道了吼! ││ │畫面可見檢舉人車輛欲往路肩閃避,原││ │告駕駛系爭車輛第12次、第13次亮煞車││ │燈並驟然煞車減速,以及第3 次以不足││ │1 組車道線之極近距離向右側路肩逼近││ │檢舉人車輛。 ││ │檢舉人:我現在…好我現在沒辦法開車││ │ 。對對對。 ││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 │,第14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 │├────────┼─────────────────┤│2019/09/09 │原告車輛開啟右側方向燈,原告駕駛系││17:07:55 │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15次、││至 │第16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 ││17:07:58 │ │├────────┼─────────────────┤│2019/09/09 │原告車輛持續亮起右側方向燈。檢舉人││17:07:59 │車輛自外側車道欲往路肩閃避,原告駕││至 │駛系爭車輛又第4 次以不足1 組車道線││17:08:01 │之極近距離,向右側路肩逼近檢舉人車││ │輛擋道。 │├────────┼─────────────────┤│2019/09/09 │原告車輛持續亮起右側方向燈。原告駕││17:08:02 │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17││至 │、18次亮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阻擋││17:08:15 │後方檢舉人車輛前進。 │├────────┼─────────────────┤│2019/09/09 │原告車輛短暫亮起煞車燈。原告駕駛系││17:08:16 │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第19次亮││至 │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原告車輛及檢││17:08:29 │舉人車輛均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 │├────────┼─────────────────┤│2019/09/09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第20次亮煞車燈並驟││17:08:30 │然煞車減速。原告車輛及檢舉人車輛均││至 │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 ││17:08:31 │ │├────────┼─────────────────┤│2019/09/09 │訴外人:…怎麼開很慢?…… ││17:08:32 │畫面前方可見原告車輛短暫亮起煞車燈││至 │。 ││17:08:56 │檢舉人:因為有人在逼車啊。 ││ │原告車輛及檢舉人車輛均緩慢行駛於外││ │側車道。 │├────────┼─────────────────┤│2019/09/09 │訴外人:…的安全帶壞掉了。 ││17:08:57 │檢舉人:嗯。 ││至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第21次亮煞車燈並驟││17:09:01 │然煞車減速。 ││ │原告車輛及檢舉人車輛均緩慢行駛於外││ │側車道。 │├────────┼─────────────────┤│2019/09/09 │訴外人:…的安全帶。 ││17:09:02 │檢舉人:你趕快繫上。 ││至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第22次亮煞車燈並驟││17:09:18 │然煞車減速。 ││ │訴外人:…繫上了…的安全帶壞掉了。││ │檢舉人:嗯。 ││ │原告車輛及檢舉人車輛均緩慢行駛於外││ │側車道。 │├────────┼─────────────────┤│2019/09/09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緩慢行駛於外側車道││17:09:19 │,第23、24、25、26、27、28、29次亮││至 │煞車燈並驟然煞車減速,檢舉人先後第││17:09:44 │2 、3 次分別向原告長按喇叭9 秒及4 ││ │秒。 ││ │檢舉人:喂。 ││ │原告車輛及檢舉人車輛兩車幾乎暫停於││ │車道上。 │├────────┼─────────────────┤│2019/09/09 │檢舉人車輛欲向右往路肩閃避,原告駕││17:09:45 │駛系爭車輛開啟右側方向燈第5 次自外││至 │側車道往右側路肩逼車擋道。因路肩後││17:09:49 │方有其他車輛向前行駛,兩車因此皆極││ │短時間暫停於外側車道上。 │├────────┼─────────────────┤│2019/09/09 │檢舉人:喂。對我…。 ││17:09:50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持續亮起右側方向燈││至 │行駛於外側車道,第30次亮煞車燈並驟││17:09:52 │然煞車減速。影片結束。 │└────────┴─────────────────┘

依上揭勘驗內容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先後多次無故於車道中踩煞車減速,以阻擋檢舉車輛行進,亦多次當檢舉車輛自外側車道往路肩閃避時,原告復自外側車道以不足1 組車道線之方式變換車道往路肩向檢舉車輛逼車擋道,致檢舉車輛向原告長按喇叭表示抗議,且於畫面時間2019/09/09 17:09:19至17:09:44許,兩車極短時間暫停於外側車道上。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於駕駛人若恣意驟然減速或停車,將導致後方之車輛應變不及而造成追撞,此在高速公路上尤然,是除非遇有突發狀況影響行車動線而不得不然,否則依法即嚴禁驟然減速或停車。況原告之駕駛行為置自己及後方檢舉車輛駕駛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已超出一般高速公路用路人對其行車動線之合理期待,足以影響或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縱原告認為係因檢舉車輛惡意逼車,然原告行駛高速公路上並處高速行駛中,本即應遵守交通法規行駛,不得以煞車及驟然減速之危險駕駛方式用以對抗後方檢舉車輛。況依當時路況,原告車輛前方並無其他車輛,顯無煞車之必要。本件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客觀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驟然於車道中煞車之違規行為,是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驟然減速之情事,既非因前方道路有何特殊狀況而不得不然,要難謂有何正當理由,自不得以此為免責之抗辯。

4、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4 款、第24條第1 項第3 款、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85條第1 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8,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

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4條 (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第43條 (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 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63條 (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 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 第85條 (第1項)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4條 (第2項)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0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附表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4 月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 本院卷 第17頁 乙證1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08 年9 月29日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 、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本院卷 第45至46頁 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4 月9日南市交裁字第78-Z00000000、78-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本院卷 第47至50頁 乙證3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09 年2 月19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84703065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片 本院卷 第53至54頁 乙證4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5 月22日南市交裁字第1090627617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本院卷 第55至56頁 乙證5 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 本院卷 第57頁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