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鄭幸美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諸該條項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履行交付檔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於109年3月31日命當事人到院開庭調查本案執行情形,應為公開審理,未涉相關法規所定不得提供之內容。…請求准予交付109年3月31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其中109年3月31日調查程序,聲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法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