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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稅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2號

110年度簡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育維輔 佐 人 陳姞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110年度稅簡字第2號、110年度簡字第6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營業稅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