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4號原 告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博全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訴訟代理人 侯美莉
林秀月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系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牽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政訴訟裁判。經查該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該院尚未審結,有本院110年9月28日之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足憑,且兩造於本院110年9月27日審理時均表示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訴訟案件之裁判認定結果係本件訴訟之先決條件,而建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得依法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