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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稅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4號原 告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博全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盧貞秀訴訟代理人 侯美莉

林秀月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訴訟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案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6號裁定可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