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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簡更一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陳淑美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升勇間農地重劃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所為110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農地重劃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