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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電影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次按同法第105 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二、經查本件原告並未依其不服之標的一併提出欲請求撤銷之裁處書(原處分),程式上自有未合,請提出系爭相關文件到院,如有其他與本件相關之證據資料,亦請一併提出,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末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電影法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