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俊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電影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