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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8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蔡燿全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給付薪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