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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77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7號原 告 李全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