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祐仁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