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8號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祐仁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姜淋煌訴訟代理人 王亮元
黃莉茉楊智傑
參 加 人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范蓉蓉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參 加 人 陳澄子輔 佐 人 蔡奇昇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於同一法庭宣判。
理 由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陳報不到庭聽判),茲因案件資料雜多製作判決耗時,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