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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85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5號原 告 大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國順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王鑫基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蔣佩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洪國順於民國110年7月1日起訴前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為證,自屬無當事人能力,其訴顯難謂合法,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到場之配偶李淑娟二個月內補正合法之代表人,惟迄今仍未補正,復查李淑娟曾請求臺北地方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原告行使職權,經該院民事庭駁回,此有臺北地方法院110年12月3日110年度司字第226號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7頁),是以,原告代表人顯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