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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89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9號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唐洪安訴訟代理人 王奕懿

林政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豐佑、李桂雲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