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郭義忠被 告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 表 人 郭貞慧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除訴狀應表明為行政起訴狀外,亦應填具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惟參照原告提出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10年4月9日南市觀風字0000000000A號裁處書所載,原處分機關應為「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被告誤以臺南市政府為被告機關,且原告漏未填具被告機關代表人,起訴程式顯有違誤。是此,原告應改以「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為被告機關,並應補正被告機關地址、被告機關代表人及地址後,提出補正後起訴狀及繕本到院(如被告機關為「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被告機關地址應為「臺南市○○區○○路00號」,並應以該局局長「郭貞慧」為被告機關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同上址),以免滯誤訴訟,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