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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18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83號原 告 馮銀安承受訴訟人 馮彥穎

馮富美馮惠美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馮富美、馮惠美應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馮銀安已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死亡,而馮彥穎、馮富美、馮惠美為原告馮銀安之繼承人等節,此有馮銀安之戶役政親等關聯(一親等)資料、馮銀安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馮彥穎、馮富美、馮惠美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前揭繼承人馮彥穎(已於112.01.30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馮富美、馮惠美應為原告馮銀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