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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126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126號原 告 林正祥法定代理人 王相雅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0年6月1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7日由其妻甲○○代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

決訴訟,而於本案審理期間經本院家事法庭於110年8月27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家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妻甲○○為其監護人並已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該家事卷宗查核無誤,是由原告起訴後,改由甲○○為其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行政訴訟,應屬適法,先予敘明。

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10年1月10日3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車(下稱系爭機車),行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鼎富門市,下稱統一超商)前,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10年6月11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因原告身體有問題平常白天上班請女兒照顧到原告監護人下

班後與女兒接手,因照顧沒休息導致身心俱疲過度勞累,照顧至凌晨睡著,沒注意到原告跑出門,等發現時才發現出狀況了。由於家中經濟由原告監護人一個人負擔還望法官能法外開恩等語。

㈡原告罹有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且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屬行政罰法第9條第3、4項之無責任能力之人:

⒈行政罰法第9條第3、4項規定:「(第3項)行為時因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第4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内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内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人選擇適宜其權利保護的訴訟種類。僅於當事人經法院闡明後,仍堅持其主張的訴訟種類時,基於處分權主義,行政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的拘束,不得依職權變更,始得以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其訴訟。若未盡闡明之責,逕行裁判,踐行的訴訟程序即有欠缺,而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的違背法令情事。再者,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證據,認定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符,或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者,亦屬違反證據法則而構成違背法令。又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且依此項判斷而得心證的理由,應記明於判決,以避免臆測或率斷。

⒉查本件原告罹有失智症,並伴有行為障礙,並經台灣臺南

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妻甲○○為其監護人。原告於110年1月10日凌晨騎乘機車時,經警攔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定。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行政答辯狀提出之影片内容對話可知,原告當時表達言詞語意混亂,對於警方問題多答非所問,行為舉止與一般常人有異,顯見原告當時確有因失智症狀,而無識別能力或識別能力顯著下降,致主觀上無法確實認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行為之違法性及法律效果,是以,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範意旨,原告於行為時已喪失故意過失之主觀責任條件,自應不罰。

⒊再者,原告當時因罹有失智症狀而喪失辨識能力或辨識能

力顯著降低,而因行為及思考能力混亂,一度簽署他人姓名,事後亦曾一度拒絕簽署等,顯見無法確實認知其簽署拒測單據之效果,顯見原告當時確實無主觀責任能力甚明,自應不罰。反觀警方於檢測程序過程中,有多次罔顧原告之權利,而執意要求原告簽署姓名,甚至原告事後願意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時,竟予拒絕而要求原告於拒測罰單上簽署姓名,明顯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㈢此外,由被告提出之乙證5監視器畫面,該畫面模糊難以辨認

,自難據此遽認系爭車輛為原告駕驶,甚或原告有何酒後駕車之行為。

㈣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裁處並無不當:原告於110年1月10

日3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車,行至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鼎富門市)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事證明確,經警製單舉發,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8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本件員警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對原告進行攔查,為依法之行為:

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第7條第1項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亦明定: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3、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依上開規定可知,立法者已明文規範駕駛人有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之義務。

⒉至於警察攔停車輛之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項第3款:「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措施時,此時就「『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認定,依照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9號解釋提出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之內容(節錄):「按本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臨檢。臨檢包括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酒測)。所謂『已發生危害』,例如駕車肇事;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無論『已發生危害』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皆屬具有『相當事由(probablecause)』或「合理事由』(reasonablecause),足可懷疑駕駛人有酒駕情形,此時警察始得要求人民接受酒測。如果警察僅是在所謂易肇事路段設置路障,對過往車輛一律攔停臨檢,因尚無所謂『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可言,只能請求駕駛人搖下車窗,配合臨檢。……,如駕駛人配合搖下車窗,且警方臨檢後發現『已生危害』(例如有人車禍受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等),即有『相當事由(probablecause)或『合理事由』(reasonablecause),可懷疑駕駛人有酒駕情事,便得要求其接受酒測。」來加以判斷。因此,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實施攔停車輛後,因為加諸實施該條規定之各種措施內容並不相同,實施後所欲探知之事項各異,且各措施侵害人民權益之程度不一,此時對於員警發動攔查車輛合法性之判斷標準,並不可一概而論。

⒊本案係舉發單位員警於110年1月10日,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鼎富門市,下稱系爭超商)進行巡邏勤務,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由西往東行駛,停止於該系爭超商前,渾身散發酒味,遂而進行攔查,此從舉發單位110年4月12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00124789號函檢錄影採證光碟片之監視器畫面可證:

【監視器】資料夾影片名稱【林男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畫面〜路口監視器】⑴畫面時間:0000-00-00 02:42:57〜02:42:59

影片左上角,舉發單位警車停放於系爭超商前,閃爍著警示燈。員警正於系爭超商內進行勤務。

⑵畫面時間:0000-00-00 02:42:50〜02:43:07

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由西往東,朝系爭超商(畫面中間左上方)行駛。

⑶畫面時間:0000-00-00 02:43:08原告將系爭機車停放在系爭超商門口。

⑷畫面時間:0000-00-00 02:43:09〜02:43:16

原告欲進入系爭超商時,在超商門口和員警相遇,員警發現原告渾身酒氣,進行盤查。

⒋原告遭員警攔查時雖已停止駕駛行為,但原告先前之駕駛行

為不會因此不存在,原告當下只是駕駛行為結束而已。是以原告停放機車後進入系爭超商,經員警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合理懷疑原告有喝酒駕車行為,在適當緊接時間地點,對原告進行盤查,對其進行酒測,具有正當之事實基礎,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10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第6號討論意見乙說,研討研果採乙說)。㈢本件員警對原告施以酒測之過程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執行,且全程均有錄影錄音,員警取締程序並無違誤⑴按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

定:「(第1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1、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2、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3、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4、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2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⑵另依內政部公布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三大點執

行階段:……(四)檢測酒精濃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流程及注意事項:1.檢測前:(1)全程連續錄影。(2)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A.告知『儀器檢測之流程』及注意事項。B.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2)失敗: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五)『告知檢測結果』:

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以及第四大點結果處置:(一)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或未超過標準者:人車放行。(二)勸導代替舉發: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1.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三)違反交通法規未觸犯刑法者: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未滿百分之0.05者,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六)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現行修正為180,000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則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作業程序規範可知,對駕駛人施以酒測應以其飲酒結束後之15分鐘進行,而拒絕酒測之處罰條件,是明確告知駕駛人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但駕駛人仍然拒絕接受酒測者,即可製單舉發。換言之,值勤員警於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等候駕駛人15分鐘後,請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時,駕駛人不欲配合,經值勤員警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後,該駕駛人仍明白表示拒絕或消極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此際該駕駛人即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處罰條件。⑶復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畫面:

員警於系爭超商內執勤時,從系爭超商處看到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由西往東行駛,停止於超商前。而員警在超商前遇到原告時,原告渾身散發酒氣,遂詢問原告是否有喝酒,原告亦承認,表示甫喝酒完畢,故員警依法等候原告15分鐘始進行酒測。

①【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2021_0110_032502_043A】❶影片時間:2020/01/10 03:25:01〜03:25:36

員警A:先生我問你,你剛剛騎摩托車有沒有喝酒?你有沒有喝酒?有嗎?蛤?員警B:你要去哪裡?你要去哪裡?員警A:先生?員警A:在問你,你有沒有在聽?你要去哪你,你為什麼沒有在聽?你有喝酒騎車沒?你要走,叫你站在那邊,為什麼要走?好來,你剛剛騎摩托車來有沒有喝酒?ㄟ,哈囉?員警B:他在跟你講話,你有沒有喝酒?員警A:你的味道很重,哼,走路還會顛,你有喝酒嗎?哈?❷影片時間:2020/01/10 03:25:37〜03:26:34

員警B:你喝什麼嗎?原告:你要讓我講有還是沒有?員警A:沒啦,你照實講,我不管你講有或是沒有,你照實講,沒甚麼叫你講有或沒有,你照實講…原告:有啦!員警A:有啦,你有喝酒騎車,你喝了多久,喝了多久?原告:……差不多沒多久。

員警A:多久?你跟我說差不多多久?原告:沒有,沒很久。

員警A:沒多久是多久,幾分鐘?原告:差不多五分鐘。

員警A:五分鐘齁,現在時間2點44。

員警B:你要去哪裡,你要去哪裡,現在在執法,在跟你講話……。

員警A:先生,先生……。

原告:你要給我搗,你不要拉我…員警A:好,你別走,我在跟你講話你要聽,我在跟你講話你要聽,你喝了五分鐘,啊現在是2點45。

原告:我不知道幾點……。

員警A:我等一下下,我等一下,2點50要給你酒測。❸影片時間:2020/01/10 03:26:40〜03:27:16

員警A:我現在在執行公務喔,你有明顯的酒味,你剛剛有騎摩托車,我現在問你,你差不多喝了5分鐘,規定我15分鐘後要酒測,我的杯子會借你漱口,現在是45分,我50分要讓你漱口,要跟你做酒測,你有聽到嗎?原告:你3點50,要跟我漱口?員警A:酒測啦!員警B:等一下要跟你酒測啦!員警A:2點50。

原告:那是你的事情。

原告:我可以要求你3點50給我……。

員警A:沒啦,現在是2點45是不可以的,那個有規定有規定,不是你說的算……。

原告:我坐在這邊等你到3點45分。

❹影片時間:2020/01/10 03:27:28〜03:27:46

員警A:來,你的證件給我看一下,來你證件先給我看一下……。

原告:我為什麼要拿證件,不然你的證件給我看……。

員警A:我穿制服的讓你看證件,好啊我給你看證件,啊你證件要給我看原告:你證件先給我看……。

員警A:好來,我證件拿給你看。……我穿制服喔,我現在穿制服代表我的身分喔,啊你要看證件我也給你看囉!②【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328

02_044A】員警欲確認原告身分,原告卻多次推託,甚至否認有騎車。故員警再次向原告表示值勤之員警確實有看到原告騎乘系爭機車之行為❶影片時間:2020/01/10 03:28:04〜03:28:32

員警A:你要看證件我給你看了,但我要先跟你說,這有規定,這套就代表我的身分,你要看證件我有拿給你看喔,來你的證件拿給我看一下……。

原告:我的證件看有沒有?員警A:有無喔?我要查你身分喔,你酒後駕車我要查你的身分啊……。

原告:我有駕車嗎?員警A:有!員警B:有啦!員警A:你有騎機車。

員警B:有人看你有騎機車進來!原告:我哪有騎機車?員警A:有!原告:誰能證明我有騎機車。

員警A:我等下放錄影帶給你看。

原告:你去調你去調……。

❷影片時間:2020/01/10 03:29:44〜03:30:17

原告:我沒有駕車啦!員警B:你騎車騎在我面前,沒有駕車!?你說甚麼話!原告:我來7-11買東西。

員警A:這和7-11買東西沒關係!這和7-11買東西沒關係!證件來!原告:我的家住在我,我走過來買東西啊這樣不對?員警A:這個機車是你騎來的!員警A:我們在門口看到你騎機車來!原告:是喔,誰能證明?員警A:我能證明。

員警B:我們都有看到啦!我們都有看到啦!❸影片時間:2020/01/10 03:30:23〜03:30:58

員警A:來,我現在跟你講,你要酒側了沒,我跟你講3遍,你不要聽,我就給你用拒測,把你處理喔!原告:你又何必呢?員警A:不是,我在執行公務,沒什麼何不何必!員警B:我們在執行公務,你配合好不好!原告:你一定要執行公務嗎?員警A:當然啊,我當然要執行公務啊,我是警察當然要執行公務啊!原告:……啊你又沒有執行公務,你會很辛苦嗎?員警A;會,那會違背職務,我不要……。

原告:這樣喔!員警A:是的,我是執行公務,你的證件給我看,來!③【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 2021_0110_03310

2_045A】原告要求員警等候2小時始進行酒測,遭員警拒絕❶影片時間:2020/01/10 03:32:07〜03:32:39原告;我來7-11買東西而已。

員警A:好,就是黃警察看到你,就是這樣,就是酒駕看到你騎機車來,你就是酒駕,我要依法執行公務,要給你酒測,齁,不是說你在那邊給我盧,我就能放你回去,不可能,如果能快處理掉,就趕快給你處理掉!原告:啊不然你要怎麼快速處理!警察A:我要跟你酒測,如果超標,我就給你移送公共危險,如果沒有,我就放你回去,這麼簡單就這兩條路!原告:這樣不能講?❷影片時間:2020/01/10 03:32:57〜03:33:05

員警A:你不要在那邊盧,……你不要給我囉嗦這些,你不要給我盧這些,盧這些沒效,沒有在那邊你等2個小時啦,規定15分鐘。

④【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33402

_046A】員警告知原告,依法等候原告15分鐘後,就必須對原告施以酒測。

影片時間:2020/01/10 03:35:36〜00:36:28員警A:好,啊剛才你要騎車時,你有喝酒嗎?員警A:我問你啊,我問你這樣啊,你回答我,你剛才就跟我說有啊,我在等你喔,我跟你講55分的時候,就是15分。

原告:沒有關係,55分,我是跟你要等1點過55分。

員警A:沒有在等1點55分。

員警A:你不要在那邊亂講話。

原告:現在3點,4點……5點再酒測。

員警B:我們2點40遇到你,啊2點55要做酒測啦!現在2點55了啦!原告:那是你講的你講的!你是…員警B:差不多15分鐘了!好不?差不多15分鐘了。⑤【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 2021_0110_03400

2_048A】原告決定拒絕酒測,員警告知拒測其會遭裁處180,000元罰鍰❶影片時間:2020/01/10 03:40:36〜03:40:49原告:不然我拒絕酒測。

員警A:可以,你如果要拒絕酒測可以啊!原告:好啊好啊!員警A:我一樣開單給你,你拒絕酒測,我也是要查你身分,不是你說拒絕酒測就可以沒事情了,對啊。

員警B:你要拒測開單,還是……。

❷影片時間:2020/01/10 03:42:39〜03:42:54員警A:拒測是180,000ㄟ,你不要搞不清楚……。

員警A:你不一定會超過,但是拒測是180,000喔,你聽清楚。

⑥【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34934

_051A〜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員警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再以書面告知,亦請原告確認簽名於上,並詢問是否要接受酒測❶影片時間:2020/01/10 03:49:35〜03:51:04

員警B: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18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他的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第5項5年內兩次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新台幣360,000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的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0,000元,並均依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他的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上述剛才講的這些拒測的法律效果,你清楚了嗎?員警A:現在限定的時間110年1月10號3點8分。

原告:那些那些都是你在講。

員警B:3點8分,權利都跟你講完了,OK,齁我們都讓你知道了,來先生這邊簽名。

原告:為什麼我要簽名?員警A:跟你告知你的權利啊!員警B:你的權利ㄟ效果確認單,我已經告知你的權利啊,你已經喝酒超過15分鐘了!原告:我沒有權利啊!員警B:我都跟你講了,來這邊簽名!原告:為什麼你要強迫我簽名?員警B:我沒有強迫你簽名齁,這個是法律規定的,這要讓你知道你的法律的效果,好不好,等一下這是已經確認完,你已經喝酒超過15分鐘的單子,這是告訴你拒測法律效果的單子,讓你知道一下,知道已經跟你講完了,請你簽名確認!原告:這是過後還要做一個酒測的行為……。

員警A:沒啦,你如果拒測,就沒有要給你測了啦。

員警B:你拒測,我們就不測了……。

❷影片時間:2020/01/10 03:51:05〜03:52:33原告:那我就沒有……。

員警A:你沒有要測,我也要告知你的權利,你不要測,我給你做拒測,也是要給你開單。

員警B:這樣有聽懂嗎?員警A:來麻煩你簽名,你拒測不一定罰比較少喔,反而會罰更多,我沒有在騙你,拒測是罰較多喔!員警B:拒測是最高罰,清楚嗎,這邊簽名,來筆給你,受稽查人這邊兩個地方簽名,在等什麼,這是效果確認而已,讓你知道一下,拒測法律效果而已。

原告:我要等2個小時。

員警B:沒在2個小時的啦,你要……。

員警A:沒那個規定沒那個規定,你再等兩個小時,我們也不會幫你測了啊!員警B:就直接拒測了是不是?原告:沒有我沒有,我要讓你們測!等我2個小時……。

員警A:沒有兩個小時,規定15分鐘,規定15分鐘……。

員警B:15分鐘我們就能測啊,啊如果你沒有要測,就是拒測,這樣你有聽懂不?你再繼續盧就是拒測啊,你如果堅持你不要,就是拒測,懂嗎?原告:……你說得都對……。

員警B:什麼叫我說的都對,我已經跟你說……。

員警A:這張單是法律規定的單子,不是我們講的。

⑦【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35234

_052A〜影片末段原告偽簽他人姓名遭員警發現】員警向原告再次解釋拒絕酒測法律效果,輔以書面說明,請原告簽名於上,但原告卻偽簽他人姓名,涉嫌偽造文書❶影片時間:2020/01/10 03:52:34〜03:53:28

員警A:跟你解釋清楚,這個單子裡寫的,就是法律的效果齁,不是我們講的就對,來,簽名,麻煩你簽名!員警B:這兩格都簽名!員警A:先生你要做酒測嗎,先生,你要做酒測嗎?員警B:你要不要做酒測?哈,林先生!員警A:你做酒測不一定會超過,啊你不測,這是一定開的,就是要罰單喔!員警B:你考慮清楚了沒?❷影片時間:2020/01/10 03:54:26〜03:54:46

員警A:來先生,我跟你講很多遍,超過3次以上,你喝酒開車騎車,啊你有要給你做酒測嗎,啊我這張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也有跟你講,跟你講清楚了,來麻煩簽一下名!❸影片時間:2020/01/10 03:55:05〜03:55:33員警A:這裡,這格簽名,……還有這格,2格……。

員警B:林正揚(音譯)先生你要酒接受測還是拒測?員警A:等一下等一下,你簽這叫什麼名字?員警B:他叫林正揚(音譯)。

員警A:他叫乙○○啦!員警A:ㄟ先生!⑧【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35534

_053A〜影片中段原告重新簽名】員警提供寫有拒測法律效果之說明書面,請原告簽名確認,惟原告偽簽他人姓名,經員警發現,原告始重新簽名於上。

❶影片時間:2020/01/10 03:55:35〜03:57:43

員警A: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蛤,先生,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原告:……。

員警A: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你要重簽嗎,我再給你一次機會,蛤,來,我跟你講,這麼簡單的事,你不要弄成麻煩,你簽的這個叫甚麼名字,念給我聽,你簽的這個名字?蛤?原告:你講啊!你講啊!員警A: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原告;你講啊,你講啊!員警A:什麼我講,你講啊,我要問你你叫什麼名字?原告:……你講啊!員警A:蛤,你這個叫什麼名字,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員警A:我把你帶回去好了,來東西拿著,你簽這個叫林仁義是不是?員警A:你是不是簽林仁義,是不是?原告:名字能代表我嗎?員警A:當然啊,當然是代表你得身分啊!原告:是嘛?員警A:是啊,你叫什麼名字?原告:我的名字不是那樣,不過這也代表我的一個身分。

員警B:把他帶回去好了。

原告:你要把我帶回去喔!員警A:對!原告:為什麼?員警A:你這張有涉嫌偽造文書的問題喔!原告:這個我劃掉。

員警A:我給你一個機會,我剛才跟你說我再給你一個機會!員警A:來,我再給你一次機會喔!(03:57:31原告簽名於上)員警A:你不要把這麼簡單的事變成偽造文書、妨礙公務喔,我是先跟你講喔,我跟你告知了喔,好意跟你苦勸了喔!⑨【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35834

_054A】員警再次確認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影片時間:2020/01/10 04:00:00〜04:00:21員警A:我最後再跟你講一次,你喝什麼酒,如果你喝啤酒,搞不好你不會超過酒測酒測值。

原告:我知道…員警A:齁,0.15以下你知道意思吧,還不會開你紅單,啊如果你超過,你再囉嗦,酒測是罰金180,000起跳,這樣你不划算,我好嘴跟你勸說,權利都跟告知完了。

⑩【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40134

_055A】員警再次確認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告知拒測法律效果影片時間:2020/01/10 04:04:03〜04:04:33員警A:來,最後再跟你講一遍…你有要酒測嗎?員警A:因你如果酒測,不一定會超過這第1點,第2點酒測超過也不一定罰到180,000,齁,啊你拒測就是180,000起跳,扣照3年,機車給你移置保管,已經跟你講這麼多,權利也跟你告知完了,好不?啊再跟你講最後一遍,你有要酒測嗎,沒有的話,我們現在立刻……。

⑪【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40434

_056A】員警告知喝酒駕車之相關處罰規定。原告此時表示要接受酒測,但是態度又猶疑不確定影片時間:2020/01/10 04:05:01〜04:06:36原告:你那個機器如果測超過多少?員警A:對啊,0.14到0.25是開紅單嘛,0.25以上就是送公共危險啊,那法律罰錢就要法院裁決才能知道要罰多少錢,齁,就是這樣,啊你要做酒測嗎?不然我就直接給你開單,拒測啊,18萬起跳。

原告:啊那酒測是不是要那……。

員警A:好啦,我已經跟你重覆有夠多遍了,我不要再重複了,你喝成這樣已經神志不清,我跟你講,你一直給我問給我問,我已經跟你講好幾遍了。

員警B:要測嗎?你要測嗎?原告:好……那……。

員警:你要測?原告:嗯……那啊測……。

(店員:沒啊,啊不然等他們他們要過來。)員警B:女兒沒有要來嗎?店員:他哥哥很像要過來。

員警A:沒啊我,這也超過法律的規定了啊,2:30分到這裡也是快1小時,那酒測也不準了啊,他剛剛拒絕酒測啊。

原告:你你拿一罐礦泉水給我。

(店員:因為他們很像正要過來了的樣子。)員警A:超過那個時間我也不行,那也沒有照規定啊,你拒測就是18萬起跳,你測也不會超過啊,而且也不會罰到18萬啊,你這樣清楚齁,你自己自己算齁,你我給你酒測你拒測我就給你開啊。

員警B:我只能用這個上面直接開了。

員警A:對啊。

⑫【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40734

_057A】原告表示願意接受酒測,請求員警提供杯水漱口。員警提供後,原告又藉故推託,對於是否接受酒測一事,反覆不定,員警遂重申係因員警見原告面有酒色、酒榮,渾身酒氣,且原告有駕車行為,故對原告施以酒測影片時間:2020/01/10 04:09:05〜04:10:23員警A:你有要酒測嗎?原告:好啦,你提供水給我。

員警B:你有要測就不要喝啦。

原告:好啦好啦。

員警B:你的東西放旁邊,你放旁邊你放旁邊。

員警A:這罐是派出所提供你乾淨的飲水,來給你漱口,其實你超過15分我們就沒有要給你漱了,但我給你一次機會,好不好?原告:謝謝。

⑬【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41034

_058A-原告消極不配合-員警告知有酒容發動攔查】影片時間2021/01/10 04:10:33〜04:13:33員警A:好來,……你水給我含著就沒有喝,你要做酒測,來啊來做酒測好了,好不好?員警A:你再那邊拖,就不給你測好了,再這麼拖了,要嗎?再跟你說最後一次,不然單就要開下去了喔,你現在酒測不一定會超過喔,但是我開下去就是180,000罰定了喔,你不要跟自己的錢過不去,好嗎?要做酒測嗎?欸先生,在跟你問,你也要回答一下,啊不然不要測不要測。員警B:那就拒測了齁,齁時間已經超過了,我們已經給你喝水你還在那邊猶豫。

員警A:啊也跟你講了,前面跟你告知了,還幫你用到好,你不要,啊不然勒。

員警B:從2點40分拖到現在時間已經3點20分了,你都拖快1個小時去了,好不好已經拖了40分鐘了……我開拒測了喔。

員警A:嘿啊。

員警B:齁乙○○先生齁,你現在在2時40分許在這個7-11面前,坐著坐著坐著,你坐好,我在跟你講你的權利,你坐好。

原告:你自願的喔。

員警B:你坐好啊你坐好啊。

原告:你自己講你已經給很多人。

員警B:齁你兒子來了,你坐好好不好?原告:他不是,他不是。

員警B:你坐好你坐好,不要在那邊亂好不好?原告:誰在那邊亂啊?員警B:你啊,你現在在做什麼,我現在在跟你講,不要在那邊不配合。

原告:誰在那邊亂啊,誰在那邊亂啊!員警B:你啊!好不好?我請你配合好不好?坐好!我把你的權利講完,好嗎?原告:你叫我配合就是要我坐好。

員警B:嗯。

原告:啊我不行走,我也不行喝酒,也不能怎樣。

員警B:隨便你啦,啊你站在這裡聽我把你的權利講完好不好,齁,我跟你講,齁,乙○○先生齁,剛才在2時40分許我們在這個中正路881號。

原告:你講了我就要聽你講的喔。

員警A:繼續,繼續你繼續。

員警B:那個在7-11前齁看到你有那個酒容、酒色,啊你騎乘機車啊齁,我們把你攔停,啊現在因為你有拖延齁拒絕酒測,所以我們要把你開拒測罰單,齁,清楚嗎?原告:不清楚!員警A:印兩張。

⑭【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41334

_059A】原告拒絕接受酒測,員警開立舉發通知單,遭原告拒簽❶影片時間2021/01/10 04:13:35〜04:14:58員警B:來,簽名,拒絕酒測,被測的是你本人。

原告:這樣喔,我沒有拒絕酒測,我又沒有被測,我為什麼我要簽名?員警B:你配合一點啦,啊你又沒有要酒測,你又在那邊。

原告:啊不然我叫你配合簽一簽給你開180,000你要嗎?員警B:啊是你喝酒。

員警A:啊是你拒絕酒測的問題,什麼簽一簽180,000!啊不然就,你有要簽嗎?來有要簽嗎?不簽就給他寫拒簽沒什麼問題。

員警B:不簽是不是?員警A:要簽嗎?原告:我又沒有說我不簽。

員警A:啊沒有不簽你簽啊。

原告:我也沒說我要簽啊。

員警A:你要……你你你故意要鬧的齁?你也沒說你不要簽你也沒說你要簽,你到底是要怎樣?好啦,就先拒簽好了。

員警B:好,你不簽我就寫拒簽囉。

原告:你…員警A:你要簽嗎?員警B:我給你決定喔,你要不要簽要不要簽?員警A:要簽嗎?原告:拒簽是你講的。

員警A:啊我問你你要簽嗎?要簽你就簽名,很簡單。

員警B:要簽你就簽名。

員警A:這麼簡單。

原告:我要不我乾脆開本票看你要不要簽?員警A:你不要說那些,跟那些沒關係。

❷影片時間:2020/01/10 04:16:12〜04:16:33

員警B:我簽拒簽了,好啦你坐好啦,紅單要開給他,齁你坐好。

員警A:你水不要給人家弄到滿地都是。

員警B:你坐好,你這樣很難看啦,好不好,你這樣很難看,你知道嗎?坐好!坐好好不好大哥!可以配合嗎?原告:沒有我不是你大哥。

員警B:好好好。

⑮【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41634

_065A】原告拒絕接受酒測,員警依法扣車影片時間:2020/01/10 04:32:35〜04:32:59員警A:我給你開扣車單等一下開扣車單給你齁。

原告:蛤?你們不是要…員警A:要開單給你。

原告:要酒測嗎?員警A:拒測,沒啊沒有要測了,你已經拒測,我們給你寫拒測。

原告:沒啊我等一下要來酒測。

⑯【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2021_0110_043434

_066A】從員警攔查原告,原告已拖延近一個小時。原告消極不配合酒測之行為,實乃拒絕接受酒測之舉,員警自得依法舉發影片時間:2020/01/10 04:35:14〜04:37:33員警B:來先生,林先生。

員警A:來,你簽名。

員警B:你有要簽名嗎?員警A:簽一簽然後回去。員警B:林先生,來簽紅單。原告:蛤?什麼?員警A:啊你簽名,我給你依法開告發單,你拒測嘛齁,麻煩你簽收。

員警B:來。

員警A:嘿,你簽收。

員警B:先生齁,依法開告發單齁,啊你剛剛是拒測喔,所以這邊開………要拒測的罰單,啊你這邊簽名。

員警A:嘿,啊你簽收,這紅單給你簽收,就這樣。

原告:可是,我不想拒測。

員警B:你剛才,我們拒測做完了你就不能夠再那個了,再說你要測了,好不好?這邊簽名。

原告:啊你們拒測的時間是怎樣?員警B:拒測前面就跟你講了,齁剛才……。

員警A:剛才在那3點8分的時候就跟你講了。

員警B:剛才在3點32分的時候我們就做完拒測的動作了。

員警A:嗯。

員警B:好不好,你從2點40分開始到現在到3點32分,我們才跟你做拒測,齁因為你都不配合我們做酒測,齁OK?沒問題這邊簽名。

原告:蛤?員警B:這裡簽名,紅單。

原告:這樣子對我們權利有沒有什麼……。

員警B:權利都跟你講了,這就是開單……嘿,行政罰。

原告:對啊,啊我現在…我現在要求要酒測。

員警A:沒啦,現在已經超過時間,沒要酒測,不是你要求的就可以。來,你要去應到案處所,去繳錢,在110年的2月9號以前去繳納,你一定要去到這個執行單位就是臺南監理站要去繳喔,蛤!到2月9號之前,你知道嗎?來好,啊跟你講了,來啊你這個紅單麻煩你簽收,這。有要簽嗎?原告:啊如果我沒有要簽。

員警A:啊你可以寫拒簽沒關係,嗯。不是你沒簽事情就能解決啊簽沒簽我們還是一樣執行啦齁,來,啊你要簽嗎?這,來,這。你有哪一個沒清楚,我可以跟你解釋,我也…⑰【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影片名稱021_0110_043734_

067A】員警依法扣車,並於原告兒子當場時,重申員警攔查原告之原因係原告騎乘機車,面有酒容,渾身酒氣影片時間:2021/01/10 04:37:33〜04:40:33員警A:我也可以跟你講。

原告:我我……。

員警A:來,這,簽這欄,好。

原告:我接受酒測。

員警A:好啦,剛剛已經講完我紅單已經給你開了,我也沒辦法,沒辦法再酒測啦,超過……超過那個時間了。

原告:沒,我不聽我不聽。

員警A:嗯?原告:……啊單。員警B:所以你要拒簽是不是?員警A:紅單紅單已經給你開下去了,你要簽就簽啊嘛齁。

員警B:紅單拒簽嗎?員警A:嘿,你拒簽我也給你寫兩個字拒簽很簡單。大家都有錄音錄影,你有在錄音錄影,我們也有在錄音錄影啊。

原告:沒關係啊,沒關係啊你…員警B:所以你拒簽嘛?員警A:你有要簽嗎?來,現在先跟你講,你有要簽嗎?原告:你這個紅單也是不是你們講的時間以後再開的嘛齁?員警A:是啊!是啊!是啊!原告:嘿,再開的你再……。

員警A:開完後你才說要酒測我們已經沒辦法了齁。

原告:沒齁……。

員警B:你有沒有要簽收?有沒有要簽?有沒有要收?先生,你有沒有要簽?有沒有要收?有的話就簽名。紅單給你,你要回去做申訴什麼的都可以,好不好,你才有依憑有據。

原告:我……我可以做什麼申訴?員警B:你覺得這個紅單有問題,你要申訴隨便你。

員警A:好啦,你先簽啦,紅單先收去,好不好?要嗎?你要簽嗎?員警B:等你酒醒,你想要申訴還是什麼再講好不好?原告:我我已經酒醒了,我……。

員警B:啊那你要簽嗎?原告:我沒有要簽。

員警B:沒有要簽齁。

員警A:來,就拒簽,拒簽拒收了啊。

員警B:齁,就拒簽了齁。啊不要收了,拒簽拒收齁。

員警A:紅單要收嗎?原告:那是你簽?員警B:紅單你要收嗎?原告:紅單我不要收。

員警A:好。

員警B:紅單也不要收齁,拒簽拒收,好。

原告:那這樣我可以走了嗎?員警A:3點57分啦,拒簽拒收。

員警B:他的機車,他的機車我要……。

員警A:啊我們回去,紅單…就好了。

員警B:沒啊,他的機車我要牽走。

員警A:嘿啊,東西收一收。

員警B:啊我去看有沒有貴重物品。

員警A:好,我知道,先把東西收一下才不會……你的機車我把你扣起來喔!員警B:我先去外面。

員警A:等一下又盧了,又再盧了。

原告:你把那個……。

員警B:齁來先生,你翻看看你的裡面有沒有什麼價值的東西,然後我只是想要找機車鑰匙。

原告:你把那個……。

員警B:我機車鑰匙會還你,我會還你。

員警B:行照、駕照。員警A:你把他車上有貴重的東西把它拿……。

員警B:先生我跟你解釋一下齁,剛剛你爸爸騎機車過來這邊要來買酒、買東西,啊他過來這邊的時候我們發現他身形搖晃,我們發現我們覺得他有喝酒、有酒味,我們就對他執行酒測,啊他拒絕配合酒測,齁就給他開拒測的罰單。

員警A:從2點40分一直到現在他一直……。

原告兒子:他要拒測?員警B:對,他要拒測,因為他騎機車啊,他騎機車來這邊買酒。

原告:沒有我要求酒……現在我要……。

上開畫面有舉發單位110年4月12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00124789號函檢附員警報告及舉發單位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影本各1份、錄影採證光碟1片可證。

㈣觀諸上開採證畫面內容,原告稱其甫飲酒完畢,員警故依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但書「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之規定,等候原告15分鐘,提供飲用水供原告漱口,始對原告施以酒測(【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2021_0110_033402_046A】影片時間03:36:18起告知原告攔查時間已經過15分鐘;【密錄器2】資料夾【影片名稱2021_0110_040734_057A】影片時間04:10:11起提供瓶裝礦泉水予原告漱口;【密錄器2】資料夾【2021_0110_041034_058A-原告消極不配合-員警告知有酒容發動攔查】影片時間04:1

0:41起員警告知原告口含著礦泉水不漱口也不喝下)。㈤惟原告消極不配合,不提供證件供員警確認身分,且對員警

多次詢問是否接受酒測,顧左右而言他,或改以要求員警等候兩個小時,採取拖延戰術。員警見狀,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原告遂決定拒絕接受酒測,員警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系爭車輛。

㈥又自上開採證畫面可知,員警多次口頭告知原告拒測相關法

律效果(即罰鍰18萬、吊銷駕照、講習、扣車);並由員警提供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之書面確認單,向原告朗誦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2021_0110_034934_051A】影片時間:2020/01/10 03:49:35),原告亦簽名於上(【密錄器1】資料夾【影片名稱2021_0110_035534_053A】影片時間:2020/01/10,03:57:31),則原告經員警「口頭及書面告知」,並當下「知悉」違反首揭規定之法律效果,詎仍拒絕接受酒測,舉發單位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㈦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業經兩造分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到庭後,固不否認原告有前揭拒絕酒測之行為,惟以原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或同條第4項之不予處罰或得減輕處罰之情事,主張本件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不應予處罰或減輕處罰。本件爭點厥為:原告違規行為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9條第3、4款之不予處罰或得減輕處罰之情事?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法令: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

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⑵第67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⑶第92條第4款: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

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依法維持公共秩

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 (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⒋行政罰法第9條第3、4項:(第3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

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第4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㈡經查,原告於110年1月10日3時32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至臺

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違規行為,被告機關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0年4月12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00124789號函檢附員警報告及舉發單位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影本各1份、錄影採證光碟3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9至88頁、115頁)。經本院勘驗上開錄影採證光碟內容(勘驗結果如附件),足資認定舉發員警於統一超商鼎富門市執行巡邏勤務時,於走出超商時見到原告正好停好機車準備走入統一超商店內,舉發員警發現原告身上有飲酒跡象,遂要原告配合進行酒測,並已多次告知拒絕酒測罰則,並經原告於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確認,原告仍未配合進行酒測等事實,且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後,對於上開事實並未否認,上開違規事實,堪已認定。

㈢惟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違規時已罹有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

多年,處於行政罰法第9條第3、4項之無責任能力狀態,且於同年8月27日經本院家事法庭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

15、107至114頁)等件為證。故就原告行為時是否處於辨識能力欠缺之狀態,本院認定如下:

⒈依被告機關提出之錄影採證光碟內容,固可認定原告可獨立

騎乘機車至統一超商,且於舉發員警攔查後,雖能配合員警對答,然其神情、態度及應答狀態多有遲緩,且邏輯思緒狀態難認正常清晰,核與一般正常人飲酒陷入酒醉狀態類似,且原告於舉發單位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之簽名字跡尚屬端正,固舉發員警取締本件違規時,難以判斷其是否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顯著減低之情形,尚屬情有可原。惟原告於111年3月2日到庭,此時原告並未飲酒,而經法官多次與原告交談後發現,原告仍顯現語速遲緩、邏輯思緒不清之情形,是以,原告於本件違規時,實有可能處於辨識能力欠缺之狀態。

⒉次查,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於臺南市立醫院及衛生福利部嘉

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之就診資料,於臺南市立醫院之110年3月17日、4月14日之病歷記載中(本院卷第175至177頁),診療醫師多次記載原告之症狀為「主訴:CC:去年明顯認知功能退化。明天要入住腸胃科,因為頭暈恍神。這兩年情緒變得比較衝動、焦躁、認知功能下降,嚴重的時候會摔物品和言語攻擊,事情欠缺思考。太太會碎念,故多爭吵。曾拿刀插桌子、也曾吞藥(太太因為爭執而叫個案去死)。有曾經嘉療看過一陣子門診一陣子,有打過長效針,眼神變得很空洞,所以就不去看,最近一次去看診為因為太太叫自己去,但是看完不想吃藥。過去常因為高血氨症而住院,有譫妄的狀況。」等病徵描述就上開病歷資料內容已記載原告已有認知功能下降等跡象達兩年。另參酌嘉南療養院之原告病歷及診斷證明書內容(詳如原告病歷卷及本院卷第15、109頁),據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原告經診斷出有「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病;酒精依賴及疑似有失智症」,醫師囑言則為「107.6.7及110.3.31進行認心理知測驗、簡短智能測驗由27分下降至24分(滿分30分),

110.06因為持續情緒易怒及心情差,無法控制,曾有幻覺,過去有忌妒妄想,目前可能有現實判斷問題,需司法鑑定。

」,且經本院細繹原告之病歷紀錄,原告於106年8月17日起多次至嘉南療養院就診時,此時醫師診斷原告之病症為「非特定的思覺失調」、「酒精依賴,無併發症」、「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營養性貧血」等症狀;而於107年5月30日之就診以後,原告除有上開病症外,則開始檢測出有「失智症,伴有行為障礙」之徵狀,是可認原告之失智症狀態已有多年。

⒊後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甲○○向本院聲請原告為受監護人,經本

院家事法庭分案以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案審理,經本院指定原告前往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鑑定,經該院鑑定原告為中度失智症患者,此有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111至114頁)在卷可稽。是以,本院綜合上開情事,並審酌原告罹患中度失智症,且該病症並非急性精神病症,不可能一朝一夕即惡化至無辨識能力程度,又本院於110年8月27日裁定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距離本件違規行為時之110年1月10日僅7個多月,因而可得反推原告違規行為時,可能已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達到監護宣告之程度等語。堪認原告雖非全無理解力與判斷力,但其精神狀態顯較一般成人為低,足認原告確有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核有行政罰法第9條第3、4項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之適用。

⒋據此,原告雖有本件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然本院斟酌上述

病歷及診斷證明書等內容,認定原告辨識能力確較一般人低之情形,然被告未予斟酌原告是否有行政罰法第9條第3、4項之情事,實與行政程序法第36條有關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之規定不符,自屬違法,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裁處。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所預納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證據清單:

一、原告提出: 原證1 被告機關110年6月1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書 13頁 原證2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診斷證明書 15、107頁 原證3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診斷證明書 111頁 原證4 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113-114頁 原證5 原告戶籍謄本 115頁 二、被告提出: 被證1 舉發機關110年1月10日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 75-76頁 被證2 被告機關110年6月11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 77-78頁 被證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0年4月12日南市警歸交字第1100124789號函檢附員警報告及舉發單位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影本各1份、錄影採證光碟3片 79-88頁、115頁 被證4 機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 89頁 被證5 原告110年2月5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及附件影本各1份 91-102頁附件、錄影採證光碟勘驗筆錄:

勘驗結果:被告機關提供有違規採證光碟3片,分別勘驗如下:

⑴「監視器」光碟部分:光碟內有2段影片檔,勘驗如下:

①「林男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畫面-路口監視器.MOV」影片檔

:本段影片長度28秒,為員警持錄影器材拍攝統一超商前路口監視器之畫面,而影片最初之監視器設定時間為110年1月10日2時42分57秒(下略記載、分秒數)。影片第2秒,員警按下播放程式之播放鍵開始播放影片,此時可見舉發員警已將警車停放於統一超商前,而原告從影片2至22秒(監視器時間42分57秒至43分17秒)處,駕駛系爭機車行駛至統一超商前,並停好機車要走入店內(此時員警以滑鼠游標刻意圈選原告身影),此時正好碰到從超商走出之員警,然後員警又跟著原告返身走回超商內,此後本段影片結束。

②「林男向警方承認酒後駕車-員警密錄器畫面.MOV」影片檔:

❶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為員警身上配戴之密錄器所拍攝

,此時為員警於統一超商內盤查原告之過程。影片最初之時間為110年1月10日3時25分1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最初至影片第25秒(畫面時間25分1至26秒)間,配戴密錄器之員警(下稱員警甲)多次詢問原告方才騎機車有沒有喝酒,原告見員警甲詢問卻不予回應,並轉身一直想要離開現場,卻被被另一名員警(下稱員警乙)攔住。影片第26秒(畫面時間25分27秒)處起,員警甲則說原告身上酒味很重,走路還不穩(影片內容中,原告有明顯醉意,腳步不穩,且原告對話之內容可見其精神狀況不佳,常有答非所問的狀態),再度問原告有無喝酒,員警乙則問原告喝什麼酒,原告此時問員警要回答有或無,員警甲則說老實說就好,原告遂於影片第45秒(畫面時間25分46秒)處答稱有。影片第48秒至1分35秒(畫面時間25分49秒至26分36秒)間,員警甲問原告喝完多久了,原告答稱沒很久,員警甲追問沒很久是多久,原告則說大概五分鐘,員警甲便看一下手表說現在時間2點44分,原告此時又準備走離現場,被員警乙攔下,攔下後員警甲告知現在時間2時45分,等等2時50分要對原告進行酒測。

❷影片1分39秒至2分15秒(畫面時間26分40秒至27分16秒

)間,員警甲告知原告其現在在執行公務喔,其有明顯的酒味,且剛剛有騎摩托車,原告差不多喝完5分鐘,依規定15分鐘後要對其酒測,因此50分要讓原告漱口及做酒測,而原告對員警甲之告知不置可否的說:「那是你的事情」,並說要在場坐著等到3點45分。影片2分27至45秒(畫面時間27分28至46秒)間,員警甲要求原告出示證件遭原告拒絕,並要員警甲拿證件給他,員警甲則說他現在現在穿制服已經代表其身分,但是員警甲也願意給原告看證件,但是看完原告也要出示其證件,員警甲遂於影片第2分47秒(畫面時間27分48秒)出示服務證,原告看完後並未出示證件,返身就想離開現場,遭員警甲、乙攔住至影片結束。

⑵「密錄器1」光碟部分:光碟內有13段影片檔,勘驗如下:

①「2021_0110_032502_043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為員警身上配戴之密錄器所拍攝,此時為員警於統一超商內盤查原告之過程。影片最初之時間為110年1月10日3時25分1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經勘驗本段影片內容,與「監視器」光碟內「林男向警方承認酒後駕車-員警密錄器畫面.MOV」影片檔相同,故不贅述。

②「2021_0110_032802_044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28分1秒至31分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仍銜接上段影片,影片內容略為員警甲、乙攔住原告,並要求原告出示證件,因原告酒後駕車要查他的身分。但原告以其沒有駕車等語回應,員警則說有看到原告騎機車進來,並且等等會去調錄影帶出來。之後員警繼續要查原告證件,但原告一直不提供,並再度以其沒駕車等語回應,雙方就上開內容重複爭執到本段影片結束。

③「2021_0110_033102_045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31分1秒至34分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仍銜接上段影片,,本段影片仍是員警要求原告提出證件,原告仍不提供,雙方一直爭執到影片結束。

④「2021_0110_033402_046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34分1秒至37分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仍銜接上段影片,仍是員警要求原告提出證件,原告仍不提供,雙方一直爭執到影片2分38秒(畫面時間36分39)處,之後員警甲於影片第2分43秒(畫面時間36分44秒)走出統一超商,並於影片第2分57秒(畫面時間36分58秒)處走至停放在統一超商門外之車號「2JE-012」號系爭機車旁,並持手機拍攝該機車車牌,此後準備走回統一超商內(本段影片結束)。

⑤「2021_0110_033702_047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37分1秒至40分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一開始至影片32秒(畫面時間37分1至33秒)間,為員警甲走回統一超商,並詢問店員之過程,之後於影片43秒(畫面時間37分44秒)處員警走回原告身旁,員警乙用警用系統查詢系爭機車紀錄,但是連不上線。之後影片1分27秒(畫面時間38分28秒)處起,員警告知原告因其無法提供身分,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將原告帶回警局查察身份,原告則不配合,雙方爭吵至影片結束。⑥「2021_0110_034002_048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40分1秒至43分0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影片一開始至影片第1分25秒(畫面時間40分1秒至41分26秒)間,仍為員警告知原告不配合告知身份,要將其帶回警局,原告拒絕告知,並拒絕酒測,員警甲則說拒絕酒測要開單也是要查他的身份不是說拒絕酒測就沒事了。之後原告遂打開其皮夾,員警乙於影片1分29秒(畫面時間41分30秒)處取得原告之身分證。影片1分35秒至2分33秒(畫面時間41分36秒至42分34秒)間,員警甲見原告皮夾內有駕照,遂要求原告出示駕照,但原告則要員警還他身分證,但員警乙仍在用警用系統查詢原告身分,而警用系統此時仍連不上線,員警甲、乙遂討論要不要把原告帶回警局。影片2分37秒(畫面時間42分38秒)處,員警甲告知拒測是罰18萬,要原告考慮清楚,之後員警乙仍在用警用系統查詢原告身分,此時影片結束。

⑦「2021_0110_034302_049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44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43分1秒至43分45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本段影片中,員警乙繼續用警用系統查詢原告身分,原告則撥打電話,員警甲則撥打電話回警局(員警甲電話剛撥通,本段影片即結束)。

⑧「2021_0110_034556_050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57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45分55秒至46分5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至影片28秒(畫面時間45分55秒至46分23秒)處,員警甲告知員警乙已經請同仁拿小電腦及拒絕酒測朗誦權利單到場,而原告持續在統一超商內打電話。影片33至48秒(畫面時間46分28至43秒)處,員警甲見統一超商店員在門口處抽煙,上前詢問該店員是否認識原告,店員答稱認識其女兒。影片53秒(畫面時間46分48秒)處,員警甲對員警乙說:「不然我們就把他弄拒測好了啊」,員警乙說:

「好啊」,影片即結束。

⑨「2021_0110_034934_051A-告知拒測法律效果.MOV」影

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49分33秒至52分32秒),本段影片過程員警告知原告拒測法律效果及請原告於法律效果告知單上簽名之過程,本段影片雙方的對話內容如下:

員警乙:「…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18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銷他的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第5項5年內兩次違反第4項規定者,處新台幣360,000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的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0,000元,並均依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他的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上述剛才講的這些拒測的法律效果,你清楚了嗎?」員警甲:現在訊畢的時間110年1月10號3點8分。

原告:那些那些都是你在講。

員警乙:3點8分,權利都跟你講完了,OK,我們都讓你知道了,來先生這邊簽名。

原告:為什麼我要簽名?員警甲:跟你告知你的權利啊。

員警乙:你的權利效果確認單,我已經告知你的權利啊,你已經喝酒完超過15分鐘了。

原告:我沒有權利啊。

員警乙:我都跟你講了,來這邊簽名。

原告:為什麼你要強迫我簽名?員警乙:我沒有強迫你簽名齁,這個是法律規定的,這要讓你知道你的法律的效果,好不好,等一下這是已經確認完,你已經喝酒超過15分鐘的單子,這是告訴你拒測法律效果的單子,讓你知道一下,知道已經跟你講完了,請你簽名確認。

原告:這是過後還要做一個酒測的行為。

員警甲:沒啦,你如果拒測,就沒有要給你測了啦。

員警乙:你拒測,我們就不測了。

原告:那我就沒有…。

員警甲:你沒有要測,我也要告知你的權利,你不要測,我給你做拒測,也是要給你開單。

員警乙:這樣有聽懂嗎。

員警甲:來麻煩你簽名,你拒測不一定罰比較少喔,反而會罰更多,我沒有在騙你,拒測是罰較多喔。

員警乙:拒測是最高罰,清楚嗎,這邊簽名,來筆給你,在受稽查人這邊兩個地方簽名,在等什麼,這是效果確認而已,讓你知道一下,拒測法律效果而已。

原告:沒有,我要等2個小時。

員警乙:沒在2個小時的啦,你要就直接拒測了是不是?員警甲:沒那個規定沒那個規定,你再等兩個小時,我們也不會幫你測了啊。

原告:沒有我沒有,我要讓你們測。等2個小時…。員警甲:沒有那種兩個小時的,法律規定就是規定15分鐘,法律規定15分鐘。

員警乙:15分鐘我們就能測啊,如果你沒有要測就是拒測,這樣你聽懂沒有?你再繼續盧就是拒測啊,你如果堅持你不要,就是拒測,懂嗎?原告:啊那個你說得都對。

員警乙:什麼叫我說的都對,我已經跟你說。

員警甲:這張單是法律規定的單子,不是我們講的…。

⑩「2021_0110_035234_052A-影片末段原告偽簽他人姓名

遭員警發現.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52分33秒至55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仍為員警要求原告於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簽名之過程,本段影片對話內容為:員警甲:跟你解釋清楚,這個單子裡寫的,就是法律的效果齁,不是我們講的就對,來,簽名,麻煩你簽名。

員警乙:這兩格都簽名。

員警甲:先生你要做酒測沒有,先生,你要做酒測嗎?員警乙:你要不要做酒測?啊,林先生。

員警甲:你做酒測不一定會超過,啊你不測,這是一定開的,就是要罰單喔。

員警乙:你考慮清楚了沒?原告:考慮也是要有時間,那你讓我考慮兩個小時。員警甲:沒有那個考慮兩個小時,沒那種規定,沒那種規定。

原告:沒啦,沒那個規定,啊我就有那個想法啊。啊大家互相體諒一下。

員警乙:你喝酒開車你要體諒什麼?原告:你都沒有喝過酒嗎?員警乙:喝酒不能騎車啊。

原告:你喝過酒沒有?員警乙:喝過酒跟喝酒騎車是兩回事。

原告:你曾喝過酒騎車嗎?員警甲:你不要問我們這種問題。那個沒有…。

員警甲:來先生,我跟你講很多遍,超過3次以上,你喝酒開車騎車,啊你有要給你做酒測嗎,啊我這張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也有跟你講,跟你講清楚了,來麻煩簽一下名。

員警乙:(操作小電腦)不能連線,現在連線都沒辦法線上認證。

員警甲:啊沒關係啦,我們已經有證件了啦。來先生,麻煩你簽個名,來不然我就直接把你…不是你說不要就不要的,你說拒測我也是同樣給你開單啊。

(影片2分32秒,畫面時間55分5秒處起)員警甲:來這邊,這格簽名,…還有這格,2格…。員警乙:林正洋先生你要酒接受測還是拒測?員警甲:等一下等一下,你簽這叫什麼名字?員警乙:他叫林正洋…他叫乙○○啦。(影片結束)⑪「2021_0110_035534_053A-影片中段原告重新簽名.MOV

」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55分33秒至58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對話內容略以:

員警甲:先生,你簽這叫什麼名字?你簽這叫什麼名字?先生,你簽這叫什麼名字?原告:什麼名字…我看是什麼名字。

員警甲:你簽這叫什麼名字,你簽這張叫什麼名字,你要重簽嗎,我再給你一次機會。來,我跟你講,這麼簡單的事,你不要弄複雜,你簽的這個叫甚麼名字,念給我聽,你簽的這個名字?原告:你講啊…你講啊。

員警甲: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原告:你講啊,你講啊。

員警甲:什麼我講,你講啊,我要問你叫什麼名字?原告:你講啊。

員警甲:啊,你這叫什麼名字?你簽這個叫什麼名字?我把你帶回去好了,來東西拿著,你簽這個叫林仁義是不是?你是不是簽林仁義,是不是?原告:名字能代表我嗎?員警甲:當然啊,當然是代表你得身分啊。

原告:是嘛?員警甲:是啊,你叫什麼名字?原告:我的名字不是那樣,不過這也代表我的一個身分。

員警乙:把他帶回去好了。

原告:你要把我帶回去喔。

員警甲:對。

原告:為什麼?員警甲:你這張有涉嫌偽造文書的問題。

原告:這個我劃掉。

員警甲:我給你一個機會,我剛才跟你說我再給你一個機會。來,我再給你一次機會喔。

(原告於影片1分59秒,畫面時間57分32秒時簽名)員警甲:你不要把這麼簡單的事弄到變偽造文書、妨礙公務喔,我是先跟你講喔,我跟你告知了喔,好意規勸你了喔。(問員警乙)你有沒有罰單?員警乙:沒有,小電腦也不能連。我還是請輝哥(音譯)送過來好了,抱歉。不然該怎樣?還是你等我。

員警甲:我回去拿好了。

員警乙:你等我,我回去拿好了。

(影片2分30秒,畫面時間58分3秒,員警乙轉身走出超商)原告:這樣我可以走了嗎?員警甲:等一下。(影片結束)⑫「2021_0110_035834_054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3時58分33秒至4時1分32秒)。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影片一開始原告坐在統一超商座位區抱怨員警不知民間疾苦,影片1分10秒(畫面時間3時59分44秒)起,員警甲稱已經超過時間很久了,也不要對其做酒測了,並說原告如果做酒測也不一定會超過。並問原告是喝什麼酒,如果是啤酒不見得會超過。並於影片第1分26至45秒(畫面時間3時59分59秒至4時0分19秒)處,員警甲再度告知罰鍰金額,對話內容為:「員警甲:我最後跟你說一遍,你喝什麼酒,如果你喝啤酒,搞不好你不會超過酒測那個酒測值。

原告:我知道。

員警甲:0.15以下0.14,我搞不好還不會給你開紅單,啊如果你超過,你再囉嗦,酒測是180,000起跳,這樣你不划算,我好言勸你,權利都跟你告知完了。」之後原告坐在統一超商座位區斷斷續續抱怨至影片結束。

⑬「2021_0110_040134_055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1分33秒至4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一開始原告坐在統一超商之座位區繼續斷斷抱怨。影片2分15秒(畫面時間3分49秒)處,員警乙回到統一超商,之後員警甲乙小聲交談後,於影片第2分29秒至影片結束(畫面時間4分2至32秒)處,再度告知原告拒測之罰則,對話內容為:

員警甲:來,最後再跟你講一遍…你有要酒測沒有,因為你如果酒測下去,不一定會超過這第1點,第2點酒測超過也不一定罰到180,000,啊你拒測就是180,000起跳,扣照3年,機車我給你移置保管,已跟你講這麼多,權利也跟你告知完了,好不好?啊再跟你講最後一遍,你有要酒測嗎,沒有的話,我們現在立刻…(尚未告知完,影片即結束)。

⑶「密錄器2」光碟部分:光碟內有12段影片檔,勘驗如下:

①「2021_0110_040434_056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4分33秒至7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一開始至影片2秒(畫面時間4分33至36秒)間,仍為員警甲告知罰則,員警甲:「…開單,開下去就沒有辦法了。」;之後影片3至50秒(畫面時間4分37秒至5分23秒)間,原告詢問他今天喝高梁測出來結果會多少,員警甲答稱要看機器測量結果,並解釋酒測結果對應之處置,並再度告知拒測罰鍰18萬,並詢問原告要不要接受酒測。影片1分9秒(畫面時間5分42秒)處起,員警乙問原告要不要酒測,原告答稱好。然後店員跟員警乙說原告的女兒沒要過來,他哥哥好像要過來。員警甲則說從2時30分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小時,也超過法律規定。

影片1分32秒(畫面時間6分6秒)處,原告請求給他一罐礦泉水。影片1分43秒(畫面時間6分16秒)處起,員警甲再度告知拒測就是罰18萬起跳,原告如果測不一定會超過,也罰不到18萬,要原告好好考慮。影片2分10秒(畫面時間6分44秒)起,員警乙說不知道原告現在是否有駕照,員警甲則說用無線電請警局的人幫忙查,然後轉身問原告有無駕照,原告遂開始掏出皮夾內找駕照,並於影片2分53秒(畫面時間7分27秒)將駕照交給員警甲(此後影片結束)。

②「2021_0110_040734_057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7分33秒至10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影片一開始員警甲拿到原告之駕照就走出統一超商要員警乙不用查了。影片50秒(畫面時間8分23秒)處,員警甲將原告之身分證還給原告。影片1分7秒(畫面時間8分40秒)處,員警乙在一旁設定酒測儀,而員警甲則先問原告是否要酒測,原告說好,並問員警可不可以喝其買的水,員警甲、乙均稱因為原告已經超過時間已經算拒測了,如果原告要喝水也只能喝員警提供的水。之後員警甲走回車上拿文件及礦泉水,並於影片2分40秒(畫面時間10分14秒)將礦泉水交給原告漱口(此後本段影片結束)。③「2021_0110_041034_058A-原告消極不配合-員警告知有

酒容發動攔查.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10分33秒至13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影片一開始,員警甲見原告只把水含著沒有喝,就要原告來做酒測,並於影片22秒(畫面時間10分58秒)處告知原告如果酒測不一定會超過,但是拒測就罰18萬,並問原告是否要接受酒測,原告不答。員警乙遂於影片1分19秒(畫面時間11分52秒)起,開始告知因於2時40分於統一超商前見原告騎乘機車且有酒容、酒色而攔停原告,因此要對原告進行酒測,但因原告有延遲酒測所以是拒絕酒測,並於影片結束前按下拒測鍵列印拒測單。

④「2021_0110_041334_059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13分33秒至16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拒測單於影片第17秒(畫面時間13分50秒)列印完成,要原告於拒測單上簽名,原告拒絕配合,員警乙遂於影片1分30秒(畫面時間15分3秒)處註記拒簽,之後本段影片即為原告要離開現場,遭員警攔阻之過程。

⑤「2021_0110_041634_060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16分33秒至19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仍為原告要離開現場,而員警要原告於統一超商座位區坐好, 原告坐至影片58秒(畫面時間17分31秒)時,即起身於統一超商走動,並於影片1分33秒(畫面時間18分6秒)處起,企圖走出統一超商,而遭員警甲抓住原告外套衣領揪回座位區,原告不滿於影片1分47秒(畫面時間18分20秒)時推了員警甲一把,之後員警甲、乙於影片1分56秒(畫面時間18分31秒)開始將原告壓制在地,直到影片2分55秒(畫面時間19分28秒)處,原告才起身。

⑥「2021_0110_041934_061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19分33秒至22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整段影片內容略以:原告爬起身後,員警甲要求原告乖乖坐好,原告指責員警甲對其動手動腳,並詢問員警甲姓名。

⑦「2021_0110_042234_062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22分33秒至25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原告一開始仍在詢問員警甲姓名,之後就坐在統一超商座位區繼續抱怨並飲用其於統一超商內拿取之礦泉水,而影片最後統一超商店員來詢問原告另外拿取礦泉水有無付款。

⑧「2021_0110_042534_063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25分33秒至28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影片一開始為統一超商店員要求原告支付礦泉水費用,付款後原告坐在統一超商座位區喝水,而員警乙於一旁製開舉發通知單,於影片1分30秒(畫面時間27分3秒)時,員警乙說要去拿扣車單而暫時離開統一超商。

⑨「2021_0110_042834_064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28分33秒至31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本段影片為原告坐在統一超商座位區喝水及撥打電話之畫面,本段影片末可見員警乙駕駛警車回到統一超商。

⑩「2021_0110_043134_065A.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

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31分33秒至34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員警乙停好警車後走回統一超商,並於座位區繼續填載舉發通知單及扣車單,而原告繼續撥打電話。影片1分0秒(畫面時間32分33秒),原告撥打完電話後,員警甲告知要開扣車單給原告,原告則問員警甲不是要對其酒測,員警甲則說原告已經是拒測了,要開單給他。

之後員警乙繼續開單,原告繼續坐在位置區。⑪「2021_0110_043434_066A-員警告知將近1小時不配合-

開拒測.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34分33秒至37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員警乙繼續開單至影片38秒(畫面時間35分11秒),之後員警乙將舉發通知單交給原告,告知原告於2時40分一直到3點32分時不配合酒測而拒測,並解釋舉發通知單內容後並要其簽名,但原告則以其沒有拒測意思要求員警對其酒測等語回應而不簽名,員警甲遂於影片2分8秒(畫面時間36分42秒)處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後,再度問原告要不要簽收,解釋至本段影片結束前,原告均未簽收。

⑫「2021_0110_043734_067A-影片末段員警告知攔查前提

事由.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3分0秒(畫面時間自110年1月10日4時37分33秒至40分32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本段內容銜接上段影片,員警甲向原告解釋舉發通知單內容,原告則以其要接受酒測等語不簽名,原告於影片1分17秒(畫面時間38分50秒)起表示拒簽拒收,員警乙遂於舉發通知單上標註「拒簽拒收」。之後員警甲、乙就開始收拾東西。影片2分24秒( 畫面時間39分57秒)處,員警甲走至統一超商門外,員警乙準備扣車,要求原告及到場之原告兒子將系爭機車內貴重物品拿出,員警乙並向原告兒子解釋攔查原告到要對原告進行酒測,但原告拒絕酒測之過程,此後影片結束。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