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25號
111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原 告 劉連明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王銘德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複 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110年2月3日南市交裁字第78-ZVVB70805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09年8月22日14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315公里處,因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與他車發生碰撞)」之違規行為,經内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10年2月3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事故現場處理員警並未到場現勘事故經過及發生事故測量製
圖,只有告知兩造自行到隊裡做筆錄,不符合事故處理程序,僅依聲請人提供之前、後行車紀錄即做成裁決。
㈡對造人疑似車速過快,就聲請人後行車紀錄器明顯對造人所
駕駛KLD-1627貨車與聲請人之距離甚遠,當時能見度良好且兩車間並無障礙物遮蔽,對造人應可清楚車前狀況卻未注意,以至搶快造成擦撞。
㈢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則以:㈠原告於109年8月22日14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315公里處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與他車發生碰撞),經警製單舉發,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復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7條、第11條規定: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内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内、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本案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晝面内容:
【影片名稱:行車影像_TO-4196_後】
1.影片時間2020/08/22 14:54:13〜14:54:17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國道八號東向銜接國道一號北向加速車道之次要車道,接近國八系統往東往北的匯入點。
2.影片時間2020/08/22 14:54:22〜14:54:30 原告駕駛系爭車辆自上開加速車道之次要車道匿入點,跨越穿越虛線即將進入加速車道之主要車道時,與自左後方行駛在主要車道由訴外人賴○豐駕駛之KLD-1627營業大貨車發生擦撞,系爭車輛因而重心不穩失控向左打橫,撞向左側護攔。
【影片名稱:行車影像_TO-4196_後】
1.影片時間2020/08/22 14:54:13〜14:54:17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國道八號東向銜接國道一號北向加速車道之次要車道,接近國八系統往東往北的匯入點。
㈢影片時間2020/08/22 14:54:22〜14:54:30原告駕駛系爭
車輛自上開加速車道之次要車道匯入點,跨越穿越虛線即將進入加速車道之主要車道時,與自左後方行駛在主要車道由訴外人賴○豐駕駛之KLD-1627營業大貨車發生擦撞,系爭車輛因而重心不穩失控向左打橫,撞向左側護攔。
另審視舉發單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原告部分:「問:事故發生前之行進路線、方向、車道、位置、肇事經過及車速?答:我駕車於上述時地行駛國八系統往西往北環狀匝道,接近國八系統往東往北的匯入點時,我有注意KLD-1627營大貨在往東往北匝道上;該車從我左後照鏡的位置在我左後立,距離我多遠不清楚……。問:事故前視線有無障礙物影響?答:無。」。
訴外人賴○豐部分:「問:由何地出發欲往何處,肇事前行進方向、行駛何車道(多久)及肇事經過情形?答:我是由新吉工業區,往國八接國一北上入口匝道,我於上述時地我駕駛KLD-1627,正要駛入國一的匝道路口時,我見右側一部車子也要進入匝道。我見狀就踩刹車及閃避動作,大約3〜4秒我車就跟T0-4196發生擦撞。問:發現危險時距離對方多遠?採取何種反應措施?答:大約1-2公尺,我採取刹車及閃避動作。……問:肇事當時行車速率多少?答:40公里/小時。……問:天候?視線有無障礙物影響?行車方向號誌及運作?答:陰天。有號誌。」。
上開資料有舉發單位109年10月12日、110年4月6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9470246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檔1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圖影本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影本各2份、兩造車損相片共13幀可稽。
㈣另依道路設施主管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
10年2月9日南管字第1100005865號函:「……經檢視所附行車紀錄器照片,該小客車及營業大貨車均屬交流道之匝道範圍内,惟營業大貨車行駛車道屬入口匝道之『主要車道』,小客車行駛車道屬入口匝道之『次要車道』。… 」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國道八號東向銜接國道一號北向加速車道,自加速車道之「次要車道」欲匯入主線車道時,「有注意到」訴外人賴○豐所駕駛之KLD-1627營大貨車往東北方向之匝道行駛「主要車道」,同樣欲匯入主線車道,詎原告未與該KLD-1627營大貨車保持安全距離,亦未禮讓該行駛在「主線車道」之KLD-1627營大貨車,以致於訴外人賴○豐來不及反應,煞車不及撞擊系爭車輛左側車身,客觀上已足認定原告確有「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之交通違規行為,要無疑義。原告訴稱訴外人賴○豐疑似車速過快,與原告之距離甚遠,當時能見度良好且兩車間並無障礙物遮蔽,訴稱訴外人賴○豐應可清楚車前狀況卻未注意,以至搶快造成擦撞一節云云,應屬推諉卸責之詞;又原告主張事故現場處理員警並未到場現勘事故經過及發生事故測量製圖,只有告知兩造自行到隊裡做筆錄,不符合事故處理程序,僅依聲請人提供之前、後行車紀錄即做成裁決云云,查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地點為國道一號北向315公里處(國道八號東向銜接國道一號北向加速車道處),肇事後現場車輛移置,雙方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協商後均離開現場,故無繪製現場圖。員警依系爭車輛行車影像填製舉發通知單,並無不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情事。原告既對事故研判有異議,卻自始未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並提出證據證明其可免責,原告所訴,尚乏事證採信。是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㈤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兩造並分別提出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是否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與他車發生碰撞)」之違規行為?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法令: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⑴第33條第1項第9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
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⑵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⑴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
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⑵第102條第1項第3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
,應依下列規定: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⑶第105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⑴第7條: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
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⑵第12條: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穿越虛線,係
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4款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㈡原告於109年8月22日14時10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行經國道1號
北上315公里處,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與他車發生碰撞)」之違規行為。業據被告機關提出内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09年10月12日、110年4月6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9470246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檔1份、及現場圖影本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影本各2份、兩造車損相片共13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0年2月9日南管字第1100005865號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1至101、107頁)。經本院檢視上開翻拍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院卷第75至80、83頁)之內容,關於違規地點之車道設置,清楚可見系爭汽車行駛之車道前方繪製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之穿越虛線,故KLD-1627營業大貨車(下稱肇事貨車)行駛之車道為主線(主要)車道,而系爭汽車行駛之車道則為匯入主線車道之支線(次要)車道,此部分核與道路主管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0年2月9日南管字第1100005865號函第二段:「……二、經查旨案違規地點為國道1號臺南系統交流道北上入口匝道匯流處,經檢視所附行車紀錄器照片,該小客車及營業大貨車行駛路段均屬交流道之匝道範圍内,惟營業大貨車行駛車道屬入口匝道之『主要車道』,小客車行駛車道屬入口匝道之『次要車道』。」之認定結果相合,因此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駛於支線車道欲進入主線車道時,則依上開規定,應禮讓主線車道之貨車先行。
㈣另經本院當庭勘驗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內容,勘驗結果為:
原告及被告機關均提供光碟1片,現就各該光碟之內容勘驗如下:
⑴被告機關檢附之光碟(本院卷第107頁)部分:光碟內有檔
名為「行車影像_TO-4196_前.MP4」及「行車影像_TO-4196_後.MP4」兩段影片檔,以及上開影片檔之擷圖文件2個,下就影片檔內容勘驗如下:
①「行車影像_TO-4196_前.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45秒
,為原告駕駛之系爭汽車行車器所拍攝,本段為系爭汽車車前鏡頭畫面,影片一開始時間為109年8月22日14時54分7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系爭汽車沿高速公路匝道行駛,行駛至影片8秒(畫面時間54分16秒)處,系爭汽車左方出現與其他匝道之岔路,而從影片第12秒(畫面時間54分20秒)處起,兩條匝道將匯入成單一匝道,因系爭汽車行駛之車道前方出現白虛線之穿越虛線,因此系爭汽車左方之車道為該匝道之主線車道,原告行駛之匝道則為匯入車道,故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第1項之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4款前項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系爭汽車應禮讓主線車道之車輛先行。惟系爭汽車並未禮讓主線車道之車輛先行,而與主線車道之「KLD-1627號」營業大貨車(下稱肇事貨車)爭道行駛,至於影片第19秒(畫面時間54分27秒)處,系爭汽車被肇事貨車撞擊並失控打橫,一直到影片第26秒(畫面時間54分34秒)起,系爭汽車方將車輛打直並穿越槽化線跨入高速公路之主線車道。之後系爭汽車開始減緩車速並往左開始向路肩處停靠,系爭汽車則於影片第41秒(畫面時間54分49秒)駛至路肩,並於影片結束(即影片第45秒處,畫面時間54分52秒)時,緩慢停止於路肩。
②「行車影像_TO-4196_後.MP4」影片檔:本段影片長度45秒
,為原告駕駛之系爭汽車行車器所拍攝,本段為系爭汽車車後鏡頭畫面,且該鏡頭之畫面左右顛倒,合先敘明。影片一開始時間為109年8月22日14時54分7秒(下僅略記載分、秒數)。影片一開始,系爭汽車沿高速公路匝道行駛,行駛至影片10秒(畫面時間54分18秒)處,畫面左方出現與其他匝道之岔路(因畫面左右顛倒,所以實際是右方出現其他匝道),此時即可見到畫面左方已出現肇事貨車行駛於畫面左側(即肇事汽車行駛於系爭汽車右方)之匝道上,而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行駛於肇事貨車之車頭右側(畫面顯示是在左側,但因該影片左右顛倒,實際在右側),持續與肇事貨車併行。而影片第15秒(畫面時間54分23秒)處起可見原告行駛之匝道前方出現穿越虛線,且車道路幅慢慢減縮,因此可認定原告行駛之車道為匯入車道,畫面左側之車道則為主線車道,系爭汽車應讓主線車道之肇事貨車先行。惟系爭汽車並未讓道,仍持續在肇事貨車車頭右側行駛,以致兩車於影片第19秒(畫面時間54分27秒)處起,兩車道減縮為一車道時發生碰撞,系爭汽車因而失控打橫,並於失控過程中,於影片第25秒(畫面時間54分33秒)處見到肇事貨車之車號為「KLD-1627號(因畫面中車牌字樣左右顛倒,可以確定該鏡頭畫面有左右顛倒之狀況)」。影片第27秒至影片結束時(畫面時間54分35至52秒),肇事貨車開始煞停,而系爭汽車先將車輛打直並穿越槽化線跨入高速公路之主線車道後,再開始減速往路肩處停靠。
⑵原告提供之光碟(本院卷第23頁)部分:光碟內有檔名為
「行車影像_TO-4196_前.MP4」及「行車影像_TO-4196_後.MP4」兩段影片檔,影片長度及內容,均與被告機關提出光碟之上開影片內容相同,故不另贅述。上開勘驗結果有本院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可稽。是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109年8月22日14時10分許,駕駛車牌系爭汽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315公里處之國道1號臺南系統交流道北上入口匝道匯流處時,因駕駛系爭汽車從支線車道欲會入主線車道時,未禮讓主線車道之肇事貨車先行,反而與肇事貨車併行至車道減縮處,以致系爭汽車遭肇事貨車撞擊發生事故之事實,堪已認定;惟原告稱本件事故係因肇事貨車搶快造成擦撞云云,此部分核與上開事實不合,且原告行駛至車道交會處時,除應觀察車道前方車輛外,亦應觀察主線車道之後方來車,並禮讓主線車道之車道先行,原告疏未注意主線車道之肇事汽車,以致本件事故發生,原告確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與他車發生碰撞)」之違規行為無誤。至於原告另以舉發員警並未到場現勘事故經過及發生事故測量製圖,只有告知兩造自行到隊裡做筆錄,不符合事故處理程序,僅依聲請人提供之前、後行車紀錄即做成裁決,程序上容有瑕疵云云,此部分經本院勘驗上開行車紀錄器影像結果可知,兩造車輛於事故後並未停留於兩車碰撞之當場,反而各自行駛相當距離才停車,舉發員警到場量測兩車事故後之位置,並無任何意義,且原告提供系爭汽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內容已足還原事故發生之經過,舉發員警依行車紀錄器影像內容,事後再行前往行車紀錄器所拍攝之碰撞地點處量測結果並繪製現場圖,反較能還原事故現場,並不影響事故處理程序,且舉發員警於查明事故經過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4款之規定,於分析研判後,確認原告有本件違規行為加以舉發,亦合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程序,併與敘明。
㈤綜上所述,原告於109年8月22日14時10分許,駕駛車牌系爭汽
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315公里之匝道內處,確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致與他車發生碰撞)」之違規行為,被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證據清單:
一、原告提出: 原證1 被告機關109年12月29日南市交裁字第1091221855號函 15-18頁 原證2 内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國道警交字第ZVVB70805號舉發通知單 20頁 原證3 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 23頁 原證4 被告機關110年2月3日南市交裁字第78-ZVVB70805號裁決書 33頁 二、被告提出: 被證1 内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國道警交字第ZVVB7080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影本 67-68頁 被證2 被告機關110年2月3日南市交裁字第78-ZVVB70805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 69-70頁 被證3 内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09年10月12日、110年4月6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9470246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影像檔1份、及現場圖影本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談話紀錄表影本各2份、兩造車損相片共13幀 71-99、107頁 被證4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110年2月9日南管字第1100005865號函影本 101頁 被證5 原告之汽車駕駛人資料 103頁 被證6 原告109年9月17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 105-1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