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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94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94號原 告 陳蔡秀錦被 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代 表 人 許坤田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0年3月15日南市警二交裁字第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因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9年10月31日12時37分許,於臺南市○○區○○街○段00號前,穿越馬路與訴外人韓OO(下稱訴外人)駕駛重機車OOOOOOO沿國華街南向北直行發生碰撞而肇事,而有「行人在道路上,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隊(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9年12月1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舉發,後以原告違規事證明確,以110年3月15日南市警二交裁字第SX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警方違法使用人民提供的監視器畫面來開罰單,因為監視器畫面並非人民檢舉而是員警私自擷取畫面照片一張;又國華街中央係繪攝有黃色虛線,車輛可得穿越至對向車道,原告自得步行跨越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原告於109年10月31日12時37分許,於臺南市○○區○○街○段00

號前,穿越馬路與訴外人駕駛重機車OOOOOOO沿國華街南向北直行發生碰撞而肇事,經本分局交通分隊(下稱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300元,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明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如乙證3)。

㈢查警詢談話紀錄表中:「……(警)問:你是否有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原告)答:我沒有,……」。

㈣次查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依卷附資料錄影

畫面研議: 1、訴外人駕駛重機車OOOOOOO,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2、陳OOO徒步,穿越道路未行走行人穿越道,未注意左右來車,同為肇事原因。原告上開所訴,顯係為其未負遵守道路交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義務之卸詞,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㈤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5條第8款規定:……對於交通事

故現場各種有利於還原真相的跡證……處理人員宜儘可能查訪周邊有無監視錄影設備,並將事故發生過程影像(內含撥放程式) 儲存附卷。及第27條規定:……當事人有明顯違規事實者,應依規定予以舉發。

㈥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

第4款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原因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㈦查閱監視錄影光碟及擷取畫面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㈧綜上等資料顯示原告徒步,穿越道路未行走行人穿越道為屬實,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謹請予以駁回,以維法制。

㈨被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兩造並分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是否有「行人在道路上,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之違規行為?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法令:

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3款:行人在道路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00元罰鍰: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⑴第133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

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⑵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

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2

項第4款: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㈡經查,被告機關認定原告有「行人在道路上,不在劃設之人

行道通行」之違規行為,提出違規採證光碟1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案件查詢資料、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照片3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會辦單及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7、37、39、41、51至57頁)。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所載:「(問:交通事故前行進方向、車道及肇事經過情形?)答:我沿國華街住家門前西向東步行已經快到對面(道路是8米路,已經走了6米半,快到對面,走到對面的時間,難道對方都沒看到,我懷疑對方視力有問題,身體狀況也有問題,騎車前10公尺看他腳都朝外,騎車不穩),與一部重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問:你的行向為何?你是否步行在行人穿越道上?)答:我要步行至對面。我沒有,因為事故地點沒有斑馬線。」(本院卷第37頁)。又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記載(本院卷第53頁),事故地點往北約39公尺、往南約71公尺處均繪設有行人穿越道,原告自得沿行人穿越道通過馬路無誤。另本院於110年6月23日依職權勘驗違規採證光碟,勘驗結果為:「⒈『車禍影像0000000第二段.MOV』影片檔:本段影片長21秒,

為路旁房屋之門口監視器所拍攝所拍攝,影片一開始國華街上車流往來不算多,而原告於影片第11秒時從馬路對面騎樓走出至馬路上,並準備斜切通過國華街,原告行駛於對向車道時,是面對車道方向,可清楚看到駛來車輛,而於影片第14秒起,原告已跨越道路中線,此時臉並未轉向,處於背對車道之狀態,且有低頭觀看自己手上提袋之狀態,以致於訴外人韓○雄駕駛OOOOOOO號重型機車駛近時,原告仍未發現訴外人機車已駛近而繼續斜切馬路行駛,而訴外人亦無明顯煞停跡象,於是原告與訴外人機車於影片第17秒發生碰撞,雙方人車均倒地,此後影片結束。⒉『車禍影像0000000第二段節錄13秒起.AVI』,本段影片內容

與上開影片內容相同,只是放大畫面而已,故不贅述。」上開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故依上開勘驗結果,清楚可見原告於違規時、地穿越馬路之情形,先是無故離開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而闖入僅供車輛通行之車道內,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後面穿越馬路之行為,則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行人穿越道亦為「劃設之人行道」)、第13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一行為成立「行人在道路上,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及「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之違規行為,而被告機關擇一以前段之「行人在道路上,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裁罰原告,堪認適法。

㈢至於原告以國華街二段之車道中央是繪攝有黃色虛線,故車

輛可得穿越,故行人亦得任意穿越云云申辯,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行人於有規劃人行道之路段,本應於人行道內行走,避免發生人車爭道之情事,本件違規路段處,兩旁均有供行人通行之騎樓,且事發地點往北約39公尺、往南約71公尺處均繪設有行人穿越道,原告本應於騎樓內及行人穿越道上通行,原告無故走至車道上,自有本件違規行為無訛,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1條第1項規定黃色虛線:「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行駛。」,開宗明義即為「『行車』分向線」,本係供車輛遵循之標線,並非行人遵循所用,原告上開所辯,自無理由。

㈣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

第2項第4項規定: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已明文規定員警於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如發現有違規行為時,本得依法舉發。本件原告與訴外人發生交通事故,員警於調查後發現原告有本件違規行為,自得依法舉發,且本件可能事涉過失傷害案件,員警依職權調閱道路兩旁民眾之監視錄影畫面釐清事發真相,並無違法情事,原告以員警取得之監視器畫面並非人民檢舉,認為本件舉發程序違法,此係原告不知員警本有「肇事舉發」之權,故原告所辯,難認有據。㈤綜上所述,原告於109年10月31日12時37分許,於臺南市○○區

○○街○段00號前,有「行人在道路上,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300元,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均未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證據清單:

一、原告提出: 原證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3月15日南市警二交裁字第SX0000000號裁決書 13頁 二、被告提出: 被證1 被告110年5月28日南市警二交字第OOOOOOOOOO號函 49頁 被證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書 25、31頁 被證3 違規採證光碟1片 27頁 被證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3月15日南市警二交裁字第SX0000000號裁決書 29頁 被證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規定 33-35頁 被證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37、39頁 被證7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案件查詢資料 41頁 被證8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5條第8款及第27條規定 43-47頁 被證9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4款肇事舉發規定 49頁 被證10 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畫面照片3幀 51頁 被證1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53頁 被證1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會辦單及舉發員警職務報告 57頁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