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事件(110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視訊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次按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增訂第90條之1,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則為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必須於聲請時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109年11月24日、110年9月9日遠距視訊開庭,當事人訴訟主張之實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錄製法庭視訊光碟等語。
三、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132條規定於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準用之。又按法庭視訊錄影錄音之目的,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並維護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視訊光碟之理由係為瞭解開庭當事人訴訟主張之實況,然有關本院110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案件歷次期日筆錄,衡情並非不可經由閱覽本院歷次期日筆錄所記載內容得悉,況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本院前揭各開庭期日之真實法庭活動與法院筆錄內容有何不符之處或有何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亦未具體敘明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必須透過法庭視訊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核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其必要性,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