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更二字第1號原 告 李政國 現於法務部○○○○○○○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莊能杰訴訟代理人 郭柏昶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聲請假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請被告提出以下資料:
一、就本件2 犯與其相關罪刑執行資料㈠涉及罪刑
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81年度易字第5395號違反麻醉藥品案件,有期徒刑6月。
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雄高院)82年度上訴字第592
號之肅清煙毒條例販賣煙毒罪,有期徒刑13年(本件2 犯)。
③雄高院82年度上訴字第592 號之肅清煙毒條例施用煙毒罪,有期徒刑3 年3 月。
④雄院82年度易字第695號違反麻醉藥品案件,有期徒刑7 月。
⑤雄院92年度簡字第2537號偽造署押罪,有期徒刑5月(假釋期間犯罪)。
㈡依前案紀錄表與入出監資料之執行狀況⒈上開①罪刑原指揮書執行期間82.02.19-82.08.16,自82.08.1
7起執行②至④罪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3 月(參照雄院100年審訴2975號及本件3犯重罪罪刑前科記載),於90.07.18假釋出監後,於93.06.30起執行撤銷假釋刑期(有期徒刑7年9 月23日,93.06.30-101.09.21)。
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①②罪刑經定減刑
後應執行刑(僅①減刑、②不得減刑)有期徒刑13年1月(雄院96聲減7727號)、上開③④罪刑經定減刑後應執行刑(均可減刑)有期徒刑1年9月(雄院96聲減7727號)、上開⑤罪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雄院96聲減10111號)。
⒊嗣原告於99.01.23出監(前科表記載減刑後殘刑5 年10月23
日,縮刑期滿日99.01.22;上開⑤罪刑於99.01.21執行易科罰金完畢)。
⒋請提供上開①至⑤之各次執行指揮書(各罪確定判決、定應執
刑、減刑後之各次執行指揮書)與各罪執行完畢日期之認定。
二、另原告就上開2 犯等罪刑,係於92.06.05起執行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後接續自93.06.30起執行殘刑與假釋期間犯罪罪刑於99.01.23出監,而本件刑法第77條第2 項(三振條款)係於94.02.02 修正公布並自95.07.01 施行,則於三振條款公布施行後,原告仍在監執行。被告於三振條款公布施行後,於監獄教化中有無對受刑人與原告為有關三振條款之相關法治教育課程或宣導,請提供相關資料○○○○教案資料、或原告教誨資料等)。
三、原告係於103.04.04 入被告監獄執行,請被告提供自被告入監起至本件申訴(108.03.14)止依法務部函釋(法務部98.
01.06法矯字第0970903680號、法務部104.03.26法矯字第10403000950號)所辦理之各次辦理原告重罪累犯不得假釋之認定與通知原告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