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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戴偉典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所為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500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