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連虹貞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佑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