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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林重光被 告 臺南市政府體育處代 表 人 林義順上列原告因被告貪污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等,除仍分別由民事法院及刑事法院審判外,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盡相同。此類事件即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公法事件法律別有規定,而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情形,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540號解釋理由意旨闡釋在案。是非屬行政訴訟事項而向行政法院有所請求者,行政法院自未便予以受理,改制前行政法院49年度裁字第20號及第25號判例亦可參照。

二、復按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為司法權內容之一,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決定是否追訴開始,決定追訴後,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決定是否追訴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發動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從事偵查之警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應屬廣義刑事司法,此部分自非屬行政訴訟審判範疇。至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有無違誤,應否予以懲戒處分,則係該管上級機關監督之事項,或屬於監察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範圍,亦與行政法院所職掌之行政訴訟無涉。

三、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指控被告臺南市政府體育處處長因臺南市永康區忠孝運動公園忠孝網球場(下稱系爭球場)之興建工程為豆腐渣工程,興建過程有貪污舞弊、官商勾結一事,另被告亦將系爭球場交由依默網球發展協會認養,惟未盡督導之責,而有瀆職之虞云云。準此,審酌原告之起訴意旨,在於追究被告貪污、瀆職之刑事責任,抑或有起訴請求懲戒被告之意思,惟參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非行政法院之審判範圍,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是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於法未合,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9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