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陳曦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上列原告因學費減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然原告誤以訴願機關即教育部為被告機關,是原告本件起訴之程序,是有違誤。是此,原告應更正被告機關及被告機關代表人及住址(即應以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為被告,被告機關代表人即校長鄭文儀,住址均為臺南市○○區○○街00號)後之起訴狀原本、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