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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8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陳曦法定代理人 張裔芳

陳榮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間學費減免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3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學費減免
裁判日期: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