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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9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9號原 告 陳煦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

張裔芳被 告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代 表 人 姚智化上列當事人間因學費減免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提以下證據:

一、原告兄妹在學期間各學年度繳費資料(含各年度免學費補助申請表、切結書與確認單)。

二、就本件涉及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主管機關教育部,是否有使教育部(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行政訴訟法第41、44條為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請依同法第45條第2 項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學費減免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