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陳煦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慈濟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慈濟高級中學間學費減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