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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45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5號原 告 陳之璘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110元外,尚應補繳89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