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川勤雷射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12日所為111 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3,000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12年6 月2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上訴理由欄僅載「理由後補」,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