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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43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3號原 告 郭玉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