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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5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號

111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吳曜我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許以霖訴訟代理人 蔡忠達

王鈴雅曾珮萁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

111 年1 月3 日府法濟字第1101592388號訴願決定(原裁處書字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110 年7 月15日南市衛疾字第0000000000C),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參見附表一。日時下以「00.00.00/00:00:00」格式;法令內文參見附錄)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為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110.05.19 宣布全國為第三級疫情警戒,並由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就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2、6款事項,以110.05.21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函公告自110.05.19 起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下稱系爭防疫措施公告),其中就同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事項,規定「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之防疫措施(下稱系爭聚會防疫措施),違反該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7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

㈡嗣於110.05.25/16:30:13臺南市○○○○○○○○○○○○○○○○○○○○○○○○○

○○區○○○○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為1-3樓區分所有建物)有民眾違反防疫規定賭博群聚及未戴口罩請派員查處,經市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同日

16:41:52抵達現場,查獲系爭房屋場主為鄭賜宗,內有鄭賜宗、原告等共11人(其中2名為租客,查獲時在3樓承租套房內就寢)同在屋內,除2名租客外,原告等共9人涉嫌在屋內聚會遊玩麻將(查獲過程參見附表一之員警職務報告、附表二之密錄器影像勘驗譯文),經員警當場製作臺南市政府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場所稽查紀錄表(下稱稽查紀錄表)併同事證函請被告查處。

㈢經被告通知原告等共9人陳述意見後,被告依其等陳述內容(

參見附表一110.06.29欄),採認王澤穠為2樓承租戶並與倪政佑、張銘哲、陳黃金碧(下稱王澤穠等4人)同在該租用樓層未違反防疫措施而未對該4人裁罰,不採認原告、鄭賜宗、龔志文、李憲緯所稱前往購物理由,原告、鄭賜宗、龔志文、李憲緯、黃岳彬(下稱原告等5人)係聚會遊玩麻將,違反系爭防疫措施公告之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原告等5人為裁處(原告裁處書字號第0000000000C 號,下稱系爭裁處書)。

㈣原告不服系爭裁處書,以同於陳述意見理由提起訴願,經訴

願決定機關臺南市政府以111.01.03府法濟字第1101592388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訴訟(繫屬日111.01.17)。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以同於陳述意見及訴願理由,主張:其當日至系爭房屋

擬向鄭賜宗購買本寶生技有限公司之水產畜牧用益生菌,其後陸續有2位客人到場,鄭賜宗帶其3人至3樓介紹益生菌產品,之後鄭賜宗的朋友上樓稱1 樓有員警到場要全員下樓,其下樓後員警僅詢問身分證號並未詢問其是否為客人,亦未告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其報身分證號後就離開現場,其未有打麻將行為。

㈡本件其已提出本寶生技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證明其當日確係

至該處購買產品,可以查證該發票真實性。另警方與被告並未證明當時其9 人所在位置,無法僅憑拍攝之各樓層麻將桌位置即能證明有群聚之行為。

㈢爰聲明:系爭裁處書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㈠被告以同於系爭裁處書及訴願決定理由,答辯以:依員警密

錄器影像、員警工作紀錄簿、現場採證照片,黃岳彬於警方稽查時坦承屋內係在打麻將,而鄭賜宗於警詢問時就在場人員前後說詞不一(先稱係員工、再改稱都是客戶朋友、大家都有熟),李憲緯一度陳稱為公司員工,原告則於員警詢問是否為公司員工時並無反應,對照現場麻將桌擺設狀態,扣除員警到場時在客廳之黃岳彬後,人數恰與麻將桌相符,可認定原告、鄭賜宗、龔志文、李憲緯係聚會從事打麻將,又原告係至陳述意見時始提出統一發票主張其係前往購物,自難以該發票證明所述之真實性。

㈡依上開事證,系爭房屋雖為營業場所,惟原告、鄭賜宗、龔

志文、李憲緯(下稱原告等4 人)於查獲當時均未稱係前往購物之客戶,顯非基於購物目的前往該處而係聚會打麻將,是連同在客廳之黃岳彬,屬5 人以上,是原告等4 人與黃岳彬違反系爭防疫措施公告之系爭聚會防疫措施,被告依法裁罰並無違誤。另除原告外,鄭賜宗、龔志文、李憲緯、黃岳彬就其各自裁處均未提起行政救濟。

㈢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認定㈠法令適用⒈系爭防疫措施公告之系爭聚會防疫措施,於查獲日後,經衛

福部多次修正。依本件查獲人數,如依110.07.29 後之各次聚會防疫措施規定,均未屬違反防疫措施之情形,且於110.

11.02 後已無聚會防疫措施規定。⒉惟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67條之規定內容,衛福部各次公告

防疫措施,係分別基於適應各當時之防疫需要,就本法第37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措施所為之具體內容涵攝,除其涵攝範圍係在各款規定範圍內並無逾法律規定範圍外,更未變更違反本條項各款規定時應依本法第67條規定處罰之行政罰規定。另依各該次公告防疫措施內就公告本身性質與救濟方式之記載(本件系爭防疫措施公告係公告事項五),可認定各該次該公告性質均屬一般處分之性質。

⒊綜上所述,各次防疫措施之公告與變更,並非處罰法律(即

本法第67條等處罰法條)有所變更,而屬事實變更,自無現行行政罰法第5 條之適用裁處時法令之適用。是就本件仍應以系爭防疫措施公告之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作為系爭裁處書合法性認定依據。

㈡事證認定(原告等4 人與王澤穠等4 人於系爭房屋分樓層打

麻將之認定)⒈依員警職務報告、現場採證照片(各樓麻將桌照片),當日

現場有甫經使用之麻將桌係在1 、2 樓之麻將桌,而依員警密錄器影像,員警於入屋內後即發現1 樓後方房間正在打麻將並經黃岳彬肯認(參見00:00:48-00:01:20影像),是可認定員警甫進入屋內在黃岳彬入內通報前,當時1 樓後方房間係有人在打麻將之事實。

⒉依員警密錄器影像,黃岳彬於員警到場時開門並表示鄭賜宗

在樓上、1 樓後方在打麻將、伊只是躺在客廳沙發小睡沒有打麻將希望能先離開(參見00:00:48-00:03:18),參照鄭賜宗至客廳後坦承屋內在打麻將(參見00:03:49-00:04:36),並坦承「我朋友跟客戶在玩而已啦」、「因為我們剛好人多分開,分成4 個這樣」(參見00:12:27-00:13:21影像),參照系爭房屋1 、2 樓麻將桌均有甫打牌使用跡證,可認定當時該2 張麻將桌均有人打牌事實,是當日現場至少應有8 人以該2 張麻將桌打麻將,而密錄器影像錄得之8 人中,僅開門之黃岳彬否認其有打麻將。

⒊依上開事證,不論原告等4 人與黃岳彬於陳述意見所稱之原

告、龔志文、李憲緯均係購買產品之客戶之陳述是否屬實,亦不問各麻將桌之人員確實座位,可認定原告等4 人與王澤穠等4 人當日在系爭房屋打麻將之事實。

㈢本件查獲事實適用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之認定⒈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之解釋適用⑴依附表一所示之衛福部自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疫情

警戒起至降級後所為之各次防疫措施公告,系爭防疫措施公告之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係為因應當時嚴峻危險之疫情所為之措施。

⑵依該公告對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之描述內容與對聚會之定義,

該措施之規範範圍,查係: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之聚會(即非屬110.05.16 防疫措施公告與110.05.21 系爭防疫措施公告關閉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與「教育學習場域」之其他未經地方機關公告關閉之營業場所內之聚會),其餘「在家聚會」與「社交聚會」應符合本措施限制之聚集人數。⑶就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之上開規定內容,雖有逾語句結構外之

語意內涵與指涉外延之不周延之瑕疵,惟就該語句結構之瑕疵,仍可透過對照全國第三級疫情警戒前後各次防疫措施內容,界定系爭聚會防疫措施所規制範圍。

⒉本件違規之認定⑴本件原告雖主張系爭房屋為公司營業場所且依員警密錄器影

像該屋客廳牆面確實貼有公司名稱、櫃架上擺有少數公司產品,然以:依本件查獲當時之現場使用情形,系爭房屋1 樓後方房間、2 樓均係供作麻將場所使用,將公司場地供作麻將場所為使用,除非屬該公司販售益生菌營業內容外,該實際使用結果將使系爭房屋符合系爭防疫措施公告關閉之「休閒娛樂場所」之麻將休閒館相同性質,則就此種將營業場所為營業目的外使用而使該場所實質該當於應關閉場所之狀況,依照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之目的係在管控人數聚集,自無法將該場所認屬規制範圍外場所。

⑵本件員警到場稽查甫入屋時,系爭房屋有被告為系爭裁處書

所據以認定之當時1 樓有原告等4 人與黃岳彬在場之5 人以上在場之事實,則被告依該事實認定違反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依法裁罰,並無違誤。

⑶至於,就本件所涉之如租賃住宅部分空間與系爭聚會防疫措

施之適用等其他爭點,因本件依上開事證已可認定系爭裁處書並無違誤,且系爭聚會防疫措施僅適用至110.07.29 止,爰就該措施因語句結構瑕疵於本件所生之其他爭點,不另再深究,附此敘明。

五、從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裁處書與訴願決定違法,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95條第1 項後段、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一:(☆疫情指揮中心警戒宣布、◎衛福部防疫措施公告〈選錄與本件有關〉、●系爭防疫措施公告) 日期 事件要旨 事件內容 110.05.15 ☆ 全國升級三級警戒 .110.05.15/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雙北為第三級疫情警戒 .110.05.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為第三級疫情警戒 .110.07.2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為第二級疫情警戒 110.05.16 ◎ 衛福部防疫措施公告 .室內外集會措施 .關閉場所措施 【衛福部110.05.16衛授疾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 (節錄附表:室內外集會防疫措施、場域防疫措施/法源與罰則均略) .防疫措施:停辦室外500人以上,室內100人以上之集會活動(例外提報核准條件從略) .防疫措施:各營業場所及場域 ㈠關閉休閒娛樂場所 ㈡執行體溫測量、手部消毒、環境清消 ㈢人流管制、總量管制、動線規劃等措施 ㈣無法落實前述措施者,必要時強制關閉之 餐飲業:(各款防疫措施如實聯制等,從略) .定義說明:休閒娛樂場所:包括…(略)…、麻將休閒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110.05.21 ● 系爭防疫措施公告 (全文參見附錄) .聚會措施 .關閉場所措施 【衛福部110.05.21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公告】 (節錄附表:系爭聚會防疫措施、關閉場所防疫措施) .防疫措施: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5 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 .法源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 .罰 則: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定義說明:聚會定義分為下列兩種: 「在家聚會」指個別人士聚集在住宅內,無論何種目的,室內或室外(同住者除外) 「社交聚會」指個別人士在任何地方因社交目的聚集 【註:「室內5人以上」定義】 (衛福部110.07.12衛授疾字第1100008301號函) .要旨: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之聚會限制,係考量本土疫情嚴峻,民眾應避免聚會,倘需聚會亦應儘量減少參與人數,同時考量室內、室外傳播風險差異、受訪家戶內同住者視為一體而訂定;另依刑法第10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規定,定義聚會人數上限。爰「在家聚會」之人數限制計算原則,係該家戶內所有居住成員以1人計,外來訪客最多3人,倘4人來訪,即違反上開公告之規定。違反上開公告聚會規定,應裁罰所有參與聚會者,並視實際情形及具體違規情節衡酌裁處。 .防疫措施:除依本部110.05.16衛授疾第0000000000A號公告附件所列關閉休閒娛樂場所外,同時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 .法源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 .罰 則: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定義說明:觀展觀賽場所:(例示內容從略) 教育學習場域:(例示內容從略) 110.05.25 本件查獲日 .報案紀錄 .員警工作紀錄簿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要旨) .報案時間:16:30:13 .報案內容:有民眾賭博群聚及未戴口罩,請派員查處(案發地點: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處理過程:員警張碩峯、李瑋聖到達現場處理(16:41:52) .報結內容:經到場發現有多人室內群聚,非住戶,現場盤查身分並填寫場所稽查表查報。場主鄭賜宗,現場屋內共11人(2名承租客)。現場有三桌麻將桌,但查看時已無把玩情事。 【員警110.05.25工作紀錄簿記載】 .民眾報案復國一路362巷4號聚眾賭博未戴口罩,經前往敲門後黃岳彬開門,其表示場主在樓上,請其叫場主下樓,期間確實有聽聞到麻將聲響,經場主鄭賜宗陪同下進入屋內查看,發現麻將桌,卻無人在場,勸說場主將人請出來,場主表示僅有4 人打麻將,職再上二、三樓查看,發現二、三樓均有麻將桌,二樓還有其他人在,屋內總共有11人(2 名承租客在各自房間),現場盤查身分後,發現除場主及租客外,其餘人等並非公司員工,亦非公司客人,現場填寫稽查報表。 員警職務報告 (函復本院詢問) .採證資料 .查獲過程 【員警職務報告(111.07.10,函復本院當日現場採證)】 職警員張碩峯當時並未攜帶密錄器,因職當時正在盤查身分,警員李瑋聖將密錄器交于職警員張碩峯配帶,以錄影紀錄盤查身分情形,員警李瑋聖並未攜帶密錄器上樓,故未有2、3樓錄影可供提供。 因當下係檢舉賭博,現場亦有發現麻將桌,判斷該處可能有多人聚賭情 形,但密錄器已交由職錄影盤查情形,故警員李瑋聖以個人手機拍照 1-3樓現場擺放麻將桌之照片,以紀錄可能賭博之現場照片。 【員警職務報告(111.06.14,函復本院當日稽查過程)】 .職警員張碩峯及警員李瑋聖於110年05月25日擔服16-18時巡邏勤務時,於16時30分許接獲勤務指揮中心派案,稱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有民眾聚賭群聚及未戴口罩,合先敘明。 .警方到達現場後,於現場確實聽到麻將桌聲響,叫門時發現一名男子在沙發上,經查證身分時為黃岳彬,表明來歷後黃岳彬進入房屋後方,隨後職聽到麻將聲響停止,經過一陣子後,場主鄭賜宗才出門與警方碰面,經場主同意下,進入屋內查看,發現一樓有麻將桌,但卻只有黃岳彬及鄭賜宗在場,其餘人等不見,麻將桌周遭飲料、菸灰缸齊全,且明顯有人使用痕跡,勸說場主將其餘人請出來,場主上樓沒多久,從樓上下來3人(忘記係哪三人),與場主剛好湊成一桌之人數,職遂於一樓一一查證現場人員身分,警員李瑋聖上樓查看,發現二樓及三樓均有擺放一桌麻將桌,二樓麻將桌周邊飲料、菸灰缸齊全,且明顯有人使用痕跡,三樓麻將桌房間燈係關閉狀態,警方又在二樓和室發現三人(忘記係哪三人)躲藏在內,三樓廁所內躲藏1名女子(陳黃金碧),隨後又在三樓房間內發現兩名人員(林憲忠、方建忠)共處一室,房間當時開著小夜燈,與一般居住房間無異,當時警方詢問開應門人員(忘記係何人應門)表示兩人係承租居住在此處,因當時係穿著疑似內褲之四腳褲且睡眼惺忪,故判斷其兩人應係承租客無誤,但並未要求看租賃契約,遂將兩人登記資料後,未請其兩人下樓,其餘人等遂與警員李瑋聖下樓,由職一一查證身分,並於登記資料後,現場填寫場所稽核紀錄表。 【本判決註:依密錄器影像,鄭賜宗請樓上人員下樓後,最先出現於1 樓客廳為原告、其次為李憲緯、其後進入客廳4 人之警察詢問順序為張銘哲、倪政佑、王澤穠、龔志文】 .依現場2桌有使用痕跡麻將桌及周遭放置飲料、菸灰缸情形,與現場人員場主鄭賜宗等9人情形相符,110年5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公告停止室內5人以上之聚會(同住者除外),且禁止不必要之聚會,且警方到場時,場主及黃岳彬均未戴口罩,其餘人等口罩是否為全程配戴頗有疑慮,且場主鄭賜宗向職表示在場都是朋友,僅是打麻將消遣而已,故此聚會足認定非必要,符合疫情中心公告禁止室內聚會超過5人(同住者除外)所述群聚情形。 .另租客林憲忠、方建忠兩人係警員李瑋聖於三樓房間內發現,當時睡眼惺忪,且著疑似內褲之四腳褲,與其餘人等衣著整齊明顯有差,且房間僅開著小夜燈,擺設又與一般承租房間無異,加上當下向警方表示其兩人係承租居住在此,故職認定兩人為承租房客,遂未查看租賃契約,但仍然登記資料於場所稽核紀錄表內。 110.05.28 ◎ 衛福部防疫措施公告 【衛福部110.05.28衛授疾字第1100200495號公告】 (附表聚會防疫措施部分,同110.05.21公告) 110.06.29 110.07.05 被告通知陳述意見 【被告110.06.29南市衛疾字第1100111417C號函】 .告知查獲事實有違反系爭防疫措施公告之系爭聚會防疫措施與裁處法條,請原告表示意見。 原告陳述意見 【原告110.07.05〈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意見陳述書〉】 .要旨:其當日至系爭房屋擬向鄭賜宗購買本寶生技有限公司之水產畜牧用益生菌,其後陸續有2 位客人到場,鄭賜宗帶其3 人至3 樓介紹益生菌產品,之後鄭賜宗的朋友上樓稱1 樓有員警到場要全員下樓,其下樓後員警僅詢問身分證號並未詢問其是否為客人,亦未告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其報身分證號後就離開現場,其未有打麻將行為。 .檢附證據: 本寶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發票1 張。 (發票字軌MU00000000/日期110.05.25/品名:益生菌/價格800元)。 其餘8 人陳述意見 【鄭賜宗】(陳述要旨) .系爭房屋1 樓為營業場所、2 樓出租予王澤穠 .當日情形: ①王澤穠友人倪政佑、張銘哲、陳黃金碧於13:30-14:00至2樓找王澤穠 ②15:30 間,原告、龔志文、李憲緯前來購買益生菌產品,16:00 許友人黃岳彬前來,其請黃岳彬在1 樓等待,其帶3 人至3 樓看產品。 ④其後黃岳彬至3 樓告知員警前來稽查。 .理由要旨:系爭房屋1 樓為其營業場所,惟2 樓已出租,其無權干涉該樓之使用情形。故當日各層係1 樓1 人、2 樓4 人、3 樓4 人,並未違反防疫措施。 .檢附證據: ①其與王澤穠租賃契約(租期110.04.01-111.03.31) ②原告、龔志文、李憲緯購買商品統一發票 ③系爭房屋1 、2 樓台電電費收據。 【黃岳彬】(陳述要旨) .於16:00 前往系爭房屋找鄭賜宗,鄭賜宗向客戶介紹產品,要其在1 樓等待,其後員警前來稽查。 【龔志文、李憲緯】(陳述要旨) .均稱係前往購物。 【王澤穠、倪政佑、張銘哲、陳黃金碧】(陳述要旨) .均稱倪政佑、張銘哲、陳黃金碧係前往找王澤穠。 【備註】本寶生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設立登記:108.05.13 /負責人:鄭賜宗(111.06.01 停業登記) .登記地址:臺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2 樓 110.07.15 【系爭裁處書】 【110.07.15南市衛疾字第0000000000C號】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整罰鍰。 .事實:本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於110.05.25執行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場所稽查時,查獲受處分人110.05.25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本寶生技有限公司)室內群聚打麻將,核已違反衛生福利部110.05.21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公告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法處分如主旨所述。 .理由及法令依據 法令依據(節錄條號,內容從略) ㈠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 ㈡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㈢衛生福利部110.05.21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公告 處分理由 ㈠受處分人110.05.25,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本寶生技有限公司)室內群聚打麻將,依衛生福利部110.05.21公告,受處分人應停止室內5人以上群聚等防疫措施,惟於110.05.25本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到場執行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場所稽查時,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本寶生技有限公司),查獲受處分人室內5人群聚。 ㈡受處分人於室內5人群聚,核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衛生福利部110.05.21公告等規定。 ㈢依本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於110.05.25前往現場稽查,經員警專業認定及民眾意見陳述表示,確認其於前述時間有違反前開法規及公告之事實,本案違法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㈣受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上開法令之規定,惟鑒於受處分人係屬初犯,無不良之動機,且未造成其他之損害,本局審酌上述因素,在法定裁量範圍內,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當使受處分人知所警惕,裁罰亦屬妥適。 110.07.23 ☆ 全國降回二級警戒 .110.07.2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為第二級疫情警戒 110.07.29 ◎ 衛福部防疫措施公告 .集會聚會措施 .關閉場所措施 【衛福部110.07.29衛授疾字第1100200687號公告】 (節錄附表:聚會防疫措施、營業及公共場所防疫措施) [裁罰規定表「貳」部分] .防疫措施:貳、辦理集會活動及及社交聚會之人數上限為室內50人、室外100人。集會超過人數上限,得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法源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 .罰 則: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定義說明: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群眾聚會為只要聚集人數足以影響社區地區國家公共衛生因應能量,無論集會活動為計劃性或自發性均屬之。 社交聚會係指個別人士在任何地方因社交目的營業。 [裁罰規定表「叁」部分] .防疫措施:叁、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 得開放之營業場所及公共場所,應落實並配合: ㈠出入管制、人流管控降載及動線規劃等措施,維持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 ㈡實聯制、維持社交距離、全程戴口罩、體溫量測及加強環境清消、員工人員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前項場所(域)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 .法源依據:㈠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 ㈡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業管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及自治條例 .罰 則:㈠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㈡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 法源依據之法令 .定義說明: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均依本點辦理。 110.08.12 原告訴願 .訴願要旨同110.07.05陳述意見 110.08.24 ◎ 衛福部防疫措施公告 【衛福部110.08.24衛授疾字第1100200768號公告】 .修訂要旨:就聚會集會防疫措施改為「室內80人、室外300人」 110.11.02 ◎ 衛福部防疫措施公告 .刪除聚會集會措施 【衛福部110.11.02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號公告】 .修訂要旨:刪除聚會防疫措施規定,仍有營業及公共場所防疫措施 111.01.03 【訴願決定】 【市府111.01.03府法濟字第1101592388號訴願決定】 .駁回要旨(就原告主張前往購買商品不採認理由):依員警密錄器畫面,員警到場時在1 樓客廳之黃岳彬回復員警屋內在打麻將伊休息後準備離開,嗣鄭賜宗下樓向警佯稱屋內全係公司人員,經員警要求提示營業登記證表示可查證員工後,鄭賜宗改稱內係友人與客戶在玩麻將,另現場有二張麻將桌上有麻將、飲料、香菸、檳榔、垃圾桶內有便當與飲料等垃圾,與查獲人數相符,可認定確有聚會打麻將。原告雖提出發票,但與密錄器影像不符,亦未再經原告提出其他證據。依衛福部110.05.21 系爭防疫措施公告於系爭聚會防疫措施之「社交聚會」定義,原告有違反該防疫措施。 111.03.01 ● 取消警戒分級日 .取消警戒分級改為每月檢討防疫措施 111.04.29 ◎ 【衛福部111.04.29衛授疾字第1110200423號公告】 .修訂要旨:就防疫措施中取消實聯制之規定附表二:員警密錄器影像 時間 對象 對話/影像內容 00:00:00- 00:00:47 (畫面可見兩名員警自警車下車後至該處所敲門進行稽查勤務,黃岳彬開門) 00:00:48- 00:01:20 黃岳彬 員警甲(張碩峯) (黃岳彬看到員警才調整口罩將口罩戴好) 黃: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張:你們都住這邊嗎? 黃:沒有不是住這裡。我們場主在樓上。 張:場主在樓上? 黃:對,要叫他下來嗎? 張:後面在打麻將喔? 黃:對,他們在打麻將。 張:你們都是住這邊的嗎? 黃:我不是住這。 張:啊你不是住這,你還在這裡? 黃:沒有,因為我原本等一下就要走。我只是躺在這裡小睡,我在…我看到白色…,我去跟他們講一下。 張:你叫,這裡的屋主勒? 黃:這裡我真的不知道屋主是誰。 張:阿誰負責這裡的? 黃:我去我去叫他下來。 張:好啊! 00:01:21- 00:02:19 黃岳彬 員警甲(張碩峯) (黃岳彬上樓請現場負責人下樓接,畫面顯示該處所為本寶生技有限公司) 張:先拍起來。 (員警甲持手機拍攝該處所外機車,分別為車牌號碼000-000號、MAK-7971號) 00:02:20- 00:03:18 黃岳彬 員警甲(張碩峯) 員警乙(李瑋聖) (員警進入屋內) 張:這是這很諷刺耶! (黃岳彬自房間走出,走向員警) 黃:他在他在大號,再等他一下。 張:阿那個賭博的勒?你們這樣賭博一桌四人場主五個人,加你這樣就六個人啦! 黃:因為我們都是有戴口罩,我知道... 張:禁止戶內五人以上餒。 李:室內就是不能超過五個人。 黃:我知道我知道,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張:你又不是住這邊的,你們戶籍都不是住這裡。 黃: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張:啊你還不停止嗎? 黃:他們已經停了。啊我不打那我現在可以走了嗎?因為我沒有打。 (員警甲接起電話說道:麻將,362巷4號啊,裡面超過五個啊!雙魚座這裡啊慶都大樓,沒有雙魚座旁邊啊,嗯,好好好知道,好掰掰。) 00:03:19- 00:03:48 黃岳彬 員警甲(張碩峯) 張:麻煩一下證件喔! 黃:好,我直接報給你好不好? 張:還有裡面的。 黃:裡面,全部嗎? 張:對,你們都在這邊你們都聚集了。 黃:4個人嗎? 張:對阿不然防疫破口。麻煩一下出來好不好。 黃:好。 (黃岳彬進入房間請房內民眾出來接受員警稽查) 00:03:49- 00:04:36 鄭賜宗 員警甲(張碩峯) (鄭賜宗自房間走向員警,於房內並未戴口罩,走出房間後才拿起口罩) 張:你住這裡嗎? 鄭:嘿對。 張:你場主嗎吼? 鄭:什麼場主? (畫面顯示鄭賜宗戴上口罩) 張:你不是住在這裡? 鄭:對啊,我住這裡對啊! 張:啊不是,你不是負責這裡的?啊不然誰在打? 鄭:公司的人啊! 張:誰在打?都公司的人在打嗎? 鄭:對,公司的人啊! 張:我看一下,我看一下好不好? (鄭賜宗帶領員警進入房間) 張:啊人勒? 鄭:... 張:我就聽到打麻將的聲音,要躲去哪裡?都叫下來。 鄭:我去叫,等一下。 張:要躲去哪裡? (畫面鄭賜宗上樓請打牌民眾下樓接受員警稽查,員警走出房間) 00:04:37- 00:05:02 黃岳彬 員警甲(張碩峯) 黃:我的證件要給你看嗎? 張:要。 黃:好我報給你好不好,(身分證號碼略),黃岳彬。 張:等一下,我們在外面顧,你也不可能離開啦!我們一定會查到人。 00:05:03- 00:05:47 吳曜我(原告) 員警甲(張碩峯) 張:來先生不好意思,證件有帶嗎? 吳:我沒帶證件,我身分證字號給你,(身分證號碼略)。 張:貴姓大名全名? 吳:吳曜我。 張:外面車子哪台是你的? 吳:J2G-522。 (畫面可見該處所門牌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黃岳彬手指停放該處所外之某輛機車為他所有。) 張:好。 00:05:48- 00:06:44 黃岳彬 吳曜我 員警甲(張碩峯) 張:你這家公司的嗎?你這家公司的嗎? (員警與原告陸續走進屋內) (畫面出現李憲緯) 吳:都叫下來啦! 張:不用在那邊,你們要逼我這樣我直接開單,我防疫單直接開,你們勸導不聽,不聽勸導我直接開。 黃:那我現在沒事我可以先走了嗎? 張:等一下還沒有。等一下等一下我聽新聞。坐那邊坐那邊坐那邊。你們那麼多台機車,一人騎兩台嗎? (有一人向樓上呼叫阿文,阿文) 張:防疫期間就跟你們說了,政府下令你沒看店都沒在開都關起來了。 00:06:45- 00:08:09 李憲緯 鄭賜宗 員警甲(張碩峯) 張:來先生你的身分證字號。 李:(身分證號碼略) 張:貴姓大名全名? 李:李憲緯。 張:(身分證號碼略) 李:(身分證號碼略) 張:李憲緯吼。你住這邊嗎? 李:沒啊沒啊。 張:哪個?你是本寶生技的員工嗎? 鄭:嘿對對對,我們公司...。 張:你是員工嗎?員工吼?是真的員工吼?如果用查的要這樣查,你要這樣說我先開,讓衛生局來查你員工。 鄭:不要這樣,不要這樣啦! 張:是不是員工嘛用看得就知道了。 鄭:都朋友都朋友啦! (畫面可見有另4人下樓,一一接受員警稽查) (員警甲跟另名員警說有車要過,需移車) 00:08:10- 00:08:32 張銘哲 員警甲(張碩峯) 張碩峯:來身分證。 張銘哲:(身分證號碼略) 張碩峯:貴姓大名全名。 張銘哲:張銘哲。 00:08:33- 00:08:51 倪政佑 員警甲(張碩峯) 張:來。 倪:(身分證號碼略)。 張:全名是? 倪:倪政佑。 00:08:52- 00:09:20 王澤穠 員警甲(張碩峯) 張:來。 王:(身分證號碼略)。 張:而且你們在打一定是沒有在戴口罩的啦!我們就記著。 王:有我們都是有戴。 張:反正我們沒拍到就讓你們講,我們之前有拍到都沒戴。不要在這樣了人家都宣布了。 00:09:21- 00:09:36 龔志文 鄭賜宗 龔:(身分證號碼略)。 鄭:我們是都很注意啦,大家朋友都有在玩,這陣子比較沒那個,錢賺... 00:09:37- 00:10:17 員警甲(張碩峯) (畫面可見員警甲走出門外) 張:不好意思啊等一下。 (員警甲自警車拿出「臺南市政府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場所稽查紀錄表」) 00:10:18- 00:11:09 員警甲(張碩峯) (員警甲使用對講機呼叫其他員警先下車至現場後自行坐上警車,駕駛警車將該車停靠路邊後再下車繼續至現場執行稽查勤務。) 00:11:10- 00:12:26 鄭賜宗 員警甲(張碩峯) 張:老闆先出來好不好?老闆你先出來。你這個我沒辦法你,你這個上面用那麼多桌。 鄭:沒有啦,我這個...客人..這是... 張:你什麼商號?你什麼科技啊? 鄭:本寶生技啊。 張:環保生技喔? 鄭:本寶本寶。 張:本寶生技,你的營業登記呢? (鄭賜宗進入屋內拿取營業登記證) (員警甲詢問另一名員警是否有拍現場照片,畫面可見員警甲手持「臺南市政府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場所稽查紀錄表」) 00:12:27- 00:13:21 鄭賜宗 員警甲(張碩峯) 員警乙(李瑋聖) 鄭:我營業登記放在我家裡面。 張:好沒關係。來你的證件。 鄭:我朋友跟客戶在玩而已啦! 李:人家規定就是不能室內不能超過五人。你自己看你裡面。 鄭:沒有是因為我們剛好人多分開,分成4個這樣。 張:我們知道時機不好,很多店都關起來了。 李:那裡面通往哪邊? 鄭:沒有啦,沒有空室啦! 李:2樓一間、3樓一間,沒有? 鄭:那是壞掉放在樓上的。 李:壞掉就不會放這樣了,椅子都擺好好的,無線電都在旁邊,你當作我們那個喔? 鄭:真的沒有啦! 李:沒有? 鄭:之前有,但現在沒了。 李:那是因為現在人不夠,所以沒買到三桌,不是這樣嗎? 鄭:沒啦! 00:13:22- 00:15:00 鄭賜宗 員警甲(張碩峯) 員警乙(李瑋聖) (畫面顯示員警邊詢問邊填寫稽查紀錄表) 張:你身分證多少? 鄭:(身分證號碼略)。 張:出生年月日? 鄭:(略) 張:你這個場所是什麼公司啊? 鄭:我們是在做益生菌的。 張:你說是那個? 鄭:益生菌的。 張:益生菌的。(員警甲將名片遞還予鄭賜宗) 張:來。 鄭:這個現在要怎樣? 張:這個會罰不罰不是我們決定,這個衛生所會看,應該會給你們警告吧,我也不知道,你不簽名也沒關係,因為我們就是會把所有東西都附去給他們。你自己決定要不要簽名。你在公司公司在那邊聚眾賭博,這都不是這都不是你們的人。 鄭:沒有啦這大家都是有熟啊! 張:沒關係啦,是有...沒有,那是熟。 李:員工還是... 張:這是朋友,他有說了朋友不行,沒有,朋友也不行。 (影片結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附錄: 傳染病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第 8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發布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 第 四 章 防疫措施 第 36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 37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第 六 章 罰則 第 67 條(同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調度、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禁止或處理。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徵調、徵用或調用。 .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 第 70 條(同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第 71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 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違反本法規定。 相關行政命令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所稱疫區,指有傳染病流行或有疫情通報,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國際疫區或國內疫區。 衛生福利部公告 【109.01.15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節錄) .主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 條、第39條第2 項、第44條第1 項第3 款、第50條第4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傳染病… 。 系爭防疫措施公告 【衛福部110.05.21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 .主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公告事項: 一、對象:於我國境內之全體民眾(含本國及外國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二、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 三、本案公告對象應遵守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詳如附件),除依上開規定外,亦應遵守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四、公告對象應遵守附件所列事項,如有違反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依附件所列罰則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六、本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會銜公告「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生效」部分,仍繼續沿用辦理。 七、本部110年5月16日衛授疾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自110年5月19日起停止適用。 【函文附件:〈因應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表1份〉】(節錄) .防疫措施:除可開放營業場所外,停止室內5 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 .法源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 .罰 則: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定義說明:聚會定義分為下列兩種: 「在家聚會」指個別人士聚集在住宅內,無論何種目的,室內或室外(同住者除外) 「社交聚會」指個別人士在任何地方因社交目的聚集 行政罰法 【第 5 條】 【現行條文】 第 5 條(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公布)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立法理由】 (依法務部製作之「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法務部依立法院審議過程相關資料整理)」欄內記載理由) 一、依現行條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罰之後,因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則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應以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狀態為準。現行條文規定,應適用者是「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而非「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其理由雖在於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等到之後法規做出有利之變更時,可以適用較有利之新規定而改為較輕之處罰。 二、然查,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且查提起行政救濟係受處罰者之權利,自不宜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為理由,而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爰修正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是如舊的價值秩序係有利於人民者,不應讓人民受到不可預見之損害,以維護法的安定性,故若行為後至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之規定。 三、又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併此敘明。 四、另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經裁處或曾經裁處尚未確定者,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自不待言。 【裁決時條文】 第 5 條(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同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節錄第1 、2 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第 98 條(同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節錄第1 項)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第 195 條(同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節錄第1 項)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236 條(同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