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65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陳曦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

張裔芳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原告因學費減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學費減免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