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6號原 告 台南市兩廣同鄉會代 表 人 莫伯強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