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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66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6號原 告 台南市兩廣同鄉會代 表 人 莫伯強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