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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85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進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0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