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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監簡字第 17 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2年度監簡字第17號

112年7月26日辯論終結原 告 周廷龍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周輝煌訴訟代理人 林震偉

黃琪雯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原告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法矯署復字第111011674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原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8月,於94年8月22日自法務部○○○○○○○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之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4年8月22日。嗣原告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第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法務部以97年8月11日法矯字第0970028605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原告假釋。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復審,被告復審審議小組認程序不合法,爰於112年3月30日以法矯署復字第11101106740號復審決定(下稱系爭復審決定)不受理在案。惟原告仍不服復審決定,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認96年間因再犯施用毒品罪,怕假釋報到時被抓去執行殘刑而逃匿未報到;雖再犯施用毒品罪經判刑確定,惟犯行僅損及個人健康,社會危害程度低,與前案販賣毒品罪質迥異,再犯可能性不高,且無假釋後悛悔情形及動態不佳之情事,撤銷假釋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云云,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

參、被告則以: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118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第131條第1款規定「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復審內容非屬第121條之事項。」第153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二、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其救濟途徑應依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於修正施行日(109年7月15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故非屬得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規定提起復審之事項,被告復審審議小組認所提復審程序不合法,爰以系爭復審決定不受理之,於法有據。至原告主張未報到係因施用毒品而逃匿及原處分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等情,則與系爭復審決定之理由無涉。

三、據上論結,原告所提復審程序不合法,被告112年3月30日法矯署復字第11101106740號復審決定,於法無違,原告所訴應無理由,建請貴院以裁判駁回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肆、兩造之爭點:原告所提復審程序是否不合法?

伍、本院之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㈠監獄行刑法⒈第121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118條不予許

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⒉第131條第1款規定「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一、復審內容非屬第121條之事項。」⒊第153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二、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其救濟途徑應依監獄行刑法第153條第3項規定,於修正施行日(109年7月15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惟原告於111年11月14日始向被告提出復審請求,此有原告撤銷假釋復審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0頁-106頁) ,顯已逾上開期限,且未依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亦於法有違,被告復審審議小組認所提復審程序不合法,爰以系爭復審決定不受理,尚非無據。

三、至原告主張未報到係因施用毒品而逃匿及原處分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意旨等情,係爭執實體理由,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論之法則,茲不贅論。是以,原告所提復審程序不合法,被告112年3月30日法矯署復字第11101106740號復審決定不受理,於法無違。

四、從而,原處分並無違法,復審決定予以不受理決定,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卓博鈞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處分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