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 告 徐雅雪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 告 徐雅雪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