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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稅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 告 林永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贈與稅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