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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代 表 人 何建順訴訟代理人 高志強

施慧賢

曾子茵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保罰鍰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載明正確之訴之聲明,並敘明起訴之事實、理由:㈠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當

事人,並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經查,原告起訴時,起訴狀內僅載明:「一、緣原告日前奉

接訴願決定,細譯其理由,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原告實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提起本件訴訟,理由容後補呈。二、綜上,狀請鈞院鑑核,以維權益。」,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理由,應予補正。

二、請原告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㈠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5條第2項、第236條所明文。㈡本件原告起訴稱係不服被告機關對其之裁罰處分,惟原告起

訴時並未檢附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茲命原告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序進行。

三、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僅提出書狀繕本,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