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江茂志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7號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開庭期日法庭錄影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經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之;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又按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判決書內容處處杜撰虛構捏造不實,令看過的民眾及多位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律師及民代相當錯愕不解,推測疑似有難以啟齒的隱情。為避免影響當事人司法訴訟權益,請盡速交付全卷完整的電子卷證及歷次開庭期日的錄影、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7號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是其聲請交付本院112年3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本院將於聲請人依法繳納費用後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又按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111年度交字第57號交通裁決事件於112年3月6日進行之言詞辯論程序未經法院認為必要而為錄影,該次開庭期日並無錄影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開庭期日錄影光碟部分,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請求交付本件全卷電子卷證部分,業已另依法辦理,此部分無庸為准許裁定,併此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聲請駁回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