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О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戒治所聲請停止戒治(南戒順密字第二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四五號裁定撤銷保護管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送台南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台南勒戒所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二庭
法 官 石家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葉東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