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鄉○○○街○○○號代 表 人 郭褘鴻被 告 乙○○
丙○○甲○○右列被告等三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王 獻 楠法官 吳 孟 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金 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