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丙○○
丁○○右二人選任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被 告 雲海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蔡青海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甲○○、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法 官 田 幸 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玉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