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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交附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丙○○

丁○○右二人選任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被 告 雲海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蔡青海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甲○○、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法 官 田 幸 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玉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1-05-22